江西撫州強拆致3人自焚。
以身體當籌碼,用生命要權利,無奈的選擇,原因就在于諸種公力救濟方式的失效
拆遷再次引發(fā)悲劇。9月10日,江西撫州市宜黃縣鳳岡鎮(zhèn)在拆遷時發(fā)生一起燒傷事件,拆遷戶三人被燒成重傷。
事發(fā)后,對于是否有“強拆”,是否屬“自焚”,現(xiàn)場工作人員是否進行了“救助”,媒體報道、網(wǎng)絡傳言與宜黃縣發(fā)布的通告,多有出入。
在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究竟是“強制拆遷”還是“思想教育”,是“風力作用”還是“悲憤自焚”,是“上前施救”還是“冷眼旁觀”,都需要更為客觀、中立和深入的調查。但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被拆遷者冒著巨大的危險,往自己身上潑灑了汽油。
相信此次事件中燒傷的三人,都不甘心讓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圖自焚,更多的是在表達自己的訴求、主張自己的權利,是一種自助式的私力救濟。往身上潑灑汽油如此,躺倒在推土機前如此,自制燃燒瓶、“土炮彈”也如此。
面對強大的拆遷力量,這種自我私力救濟,效果可想而知?!安灰月褤羰?、“就是自焚也得把房子拆了”等說法,頻繁出現(xiàn)的各種暴力強拆事件,正證明了這一點。
實際上,對權利的救濟途徑肯定不止這一條。從扣住鏟車司機,到在樹上搭建窩棚;從暴力抗拆,到“釘子戶”以身體當籌碼,用生命要權利,無奈的選擇,原因就在于諸種公力救濟方式的失效:
行政救濟成為“自糾游戲”——參與拆遷、甚至在拆遷中獲利的相關管理部門,也是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的行政裁決難免失效;
司法救濟同樣“鞭長莫及”——發(fā)生矛盾時,拆遷方往往先申請裁決,使得被拆遷者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法院就只能對行政裁決簡單做出維持或者撤銷的判決,難以真正解決問題。而聽證等救濟方式,也因為拆遷雙方信息、資本等資源的不對稱而難以生效。
對于拆遷的種種問題,不能僅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疏通各種權利救濟渠道。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不僅給被拆遷者的權利主張找到合理出口,也能提高他們的抵御能力和補救能力。
權利救濟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遷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談判籌碼與談判能力都相對弱小,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對其權利救濟有積極意義。拆遷房屋評估制度、聽證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遷之前就應有的救濟手段。
糾紛發(fā)生之后,或可考慮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裁決機構,提高行政裁決的獨立性和程序正當性。而法律理應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濟。突破行政訴訟藩籬,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讓拆遷的爭議可以走上法院裁斷。同時,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基金等特殊司法援助手段,也是當為之舉。
救濟,只是權利受損后的補救手段?;蛟S,更重要的,是賦予公眾、社會更多的權利,以平等的協(xié)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當行為發(fā)生之前,就撲滅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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