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9月22日消息? 今天(9月21日),杭州中院對浙江省高院立案一庭原副庭長潘華山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合議庭經(jīng)過評議,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潘華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潘華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8.5萬元。被害人親屬、被告人家屬及部分新聞媒體旁聽了庭審及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潘華山于2008年5月,擔任省高院審理的由錢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東縣東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訴湖州市南潯鎮(zhèn)北客運服務公司聯(lián)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審判長。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潘華山多次違紀私下接觸錢朝魁,期間錢朝魁許諾如申訴成功,將按30萬元申訴標的的10%給予好處費。2009年12月,因該申請再審案件仍無結果,錢朝魁來杭找潘華山,揚言要予以告發(fā)。2010年1月8日,錢朝魁如約來杭與潘華山見面。潘華山將錢朝魁帶至其位于杭州市政苑小區(qū)的家中,采用石塊猛擊、扼頸等方法致錢朝魁當場死亡。之后,潘華山將錢朝魁尸體肢解,并將尸塊棄于杭州至安徽公路兩側的河流、山地之中。
杭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潘華山因怕被害人告發(fā)而殺害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潘華山殺人分尸拋尸,手段殘忍,性質(zhì)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潘華山殺害錢朝魁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據(jù)此,杭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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