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ji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后果很嚴重”。也有人認為,公職人員更應模范遵守法律。
觀點一
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面
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guī)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后果很嚴重。
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guī)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觀點二
公務員應率先垂范
其他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水土保持法草案
生產(chǎn)建設是否包括拍影視劇
生產(chǎn)建設活動在水土保持法草案中是個多處出現(xiàn)的概念,陳斯喜委員針對草案中“開辦生產(chǎn)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chǎn)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指出,“生產(chǎn)建設活動”是否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登山等活動?
陳斯喜表示,如果說“生產(chǎn)建設”已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目前的解釋太隨意,因為“生產(chǎn)建設”通常是指辦企業(yè)、搞工程,很難與拍攝電影、電視相聯(lián)系。他建議,如果該規(guī)定本意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把“其他生產(chǎn)建設活動”中的“生產(chǎn)建設”幾個字去掉,改為“從事其他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可以包括得更寬一些,不要把“生產(chǎn)建設”這個詞解釋到其他方面去,“否則讓人覺得法律詞語想怎么解釋就怎么解釋,很不確定?!?/p>
觀點
“醉駕狀態(tài)很難判斷”
身為病理學和法醫(yī)學專家的叢斌說,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樣,有些人超過200毫克照樣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狀態(tài),而有人達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他提了完善該規(guī)定的兩個方式,一是單純規(guī)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將醉酒改為酒后,只要飲酒后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失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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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酒駕危害尤甚當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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