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22日消息??只因與同村村民共用電及電費問題發(fā)生糾紛,??谝荒凶铀鞈押拊谛某值稓⑷?。4月21日上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史振群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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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10年3月31日18時許,??谑忻捞m區(qū)三江鎮(zhèn)農民史振群因之前與同村村民史某因共用電及電費問題發(fā)生糾紛,持水果刀駕駛三輪摩托車到史某位于??谑忻捞m區(qū)三江鎮(zhèn)的打石場找史某再次商談用電事宜時被史某拒絕,遂惱羞成怒,持水果刀在史某頭、腹、腰等部位連捅數刀后駕駛三輪摩托車逃離現場。史某因被銳器作用于左腹股溝部致股靜脈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史振群逃離后用自己手機報警,稱其把鄰居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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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1999年,史振群因向金某索要賭債未果而心懷不滿。2001年8月6日8時許,史振群在??谑忻捞m區(qū)三江鎮(zhèn)一木工店內再次向金某索債時被拒絕,史振群遂持刀在金某左手腕、后背部連砍四刀后逃離現場。經鑒定,金某的傷情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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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振群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史振群作案時使用的刀具系從家中取出,事先已有預謀,且對被害人的傷害是針對要害部位,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史振群持械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與所犯故意殺人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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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振群在犯罪后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機關的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但鑒于其故意殺人犯罪系在2001年故意傷害被害人金某后潛逃期間所為,犯罪后亦未向被害人史某的親屬道歉或賠償,缺乏起碼的悔罪態(tài)度,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大,且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不予從輕處罰。依照刑法之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史振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史振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8298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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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史振群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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