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7月26日消息??今天(25日)下午,經(jīng)過長達8個多小時的審理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瘦肉精”生產銷售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涉案被告人分別處以重刑:研制、生產者劉襄更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要銷售者奚中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銷售者肖兵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銷售者陳玉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據(jù)記者了解,在該案件的初始階段,被告人是以非法生產經(jīng)營罪被逮捕的,而在今天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進行起訴,而法院也以此罪名對被告人判處了比非法生產經(jīng)營罪更高的刑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對食品安全領域犯罪進行處罰,三鹿奶粉案件是最受關注的第一起,本案則無疑將是第二起。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刑法中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在2009年轟動全國的“三鹿”刑事犯罪中,被最終執(zhí)行死刑的案犯張玉軍,被法院認定的罪名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軍為謀求非法利益,置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生產、銷售專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經(jīng)逐級分銷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產企業(yè)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導致眾多嬰幼兒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嚴重污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引發(fā)泌尿系統(tǒng)疾患,造成多名嬰幼兒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玉軍犯罪情節(jié)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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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瘦肉精”案件的審理中,記者發(fā)現(xiàn),公訴機關和法院對被告人的公訴和審理思路,與三鹿案件有不少相似之處。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喂養(yǎng)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fā)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于飼養(yǎng)生豬的鹽酸克倫特羅,并將鹽酸克倫特羅銷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yǎng)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yǎng)殖戶、肉制品企業(yè)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當庭宣判后,被告人陳玉偉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對于案件的判決,中國刑法研究會理事、河南省刑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劉德法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生命權益要高于財產權益,法律重點保護的是人們的生命安全。生產銷售瘦肉精的行為可以定非法經(jīng)營罪,但如此定罪的前提是沒對非特定群體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僅僅是一種生產經(jīng)營行為,但如果在非法經(jīng)營過程中,造成嚴重后果,并涉及其他更重大罪行的時候,要按照其中最重的罪進行處罰。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觀上明明知道這類瘦肉精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它對公眾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嚴重危害。但是他們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時,放任了危害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后果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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