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11月4日消息??近日,瓊中法院成功調(diào)結兩宗建筑工地拖欠農(nóng)民工建筑材料款糾紛案件。根據(jù)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diào)解協(xié)議,兩宗案件的被告某電力設備公司必須在11月25日之前分別支付給兩案的原告呂某、零某(均為農(nóng)民工)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款26237元及19355元。
分別來自廣東、廣西農(nóng)村的呂某、零某,前幾年從老家來到海南瓊中縣以承建小工程、提供水泥、沙石等建材為生。2010年年底,電力設備公司獲得承建商資格,負責新建與改造瓊中農(nóng)網(wǎng)完善工程廠一批10千伏及低壓配網(wǎng)。
在承建以上工程過程中,電力設備公司再行委托一個姓張的“二工頭”,具體實施、操作工地生產(chǎn)管理、建筑材料采購等事項。為承建工地工程需要,張工頭分別向呂某購進水泥、向零某購進沙石等建材,同時分別拖欠二人水泥款26237元、沙石款19355元。今年9月,張工頭領取了電力設備公司給付的部分工程管理預付款后,從工地攜款潛逃。
為討回自己的血汗錢,10月20日,呂某、零某只得將工程的承建商電力設備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拖欠的水泥款、沙石款。
案件受理后,電力設備公司仍然拒絕支付材料款,理由是工地的采購、管理事務已委托給“二工頭”張某負責,同時,公司已向張某足額支付了各項承攬款,其公司與呂某、零某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
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后,承辦法官耐心地向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律分析與釋明。針對承建商電力設備公司負責人孫某提出的拒付理由,法官指出張工頭是接受電力設備公司的委托,因此其行為結果應由委托人電力設備公司承受。
經(jīng)過一番辯法釋理,法官終于做通了電力設備公司負責人孫某的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達成最終的調(diào)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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