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3日消息(記者陳延鵬 通訊員王曉 黃燕)今年3月14日凌晨,丘海大道與濱海大道十字路口處發(fā)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轎車與一輛大型貨車相撞,事故造成寶馬轎車內4人當場死亡,引起社會關注。近日,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肇事寶馬車司機(當場死亡)父母、大貨車司機以及保險公司等3被告共同賠償3死者家屬各33.8萬元。
寶馬車上4人車禍身亡
3月14日凌晨4時43分,鐘某駕駛車牌號為瓊B69966寶馬小型轎車載著女孩葉某貞、陳某梅、陳某妮經過濱海大道與丘海大道十字路口處時,適遇林某駕駛的瓊C35061半掛牽引車牽引著無號牌的半掛車沿麗晶路由北往南方向(該路段有標志標明禁止通行)行駛而至,由于鐘某沒有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導致瓊B69966車的車頭與瓊C35061車牽引的半掛車的左后側發(fā)生碰撞,致使瓊B69966車翻車及半掛車上的集裝箱脫落,造成鐘某、葉某貞、陳某梅、陳某妮當場死亡及兩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4月8日,海口市交警支隊事故大隊作出認定書,認定鐘某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林某承擔次要責任,葉某貞、陳某梅、陳某妮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3名遇難女孩的親屬將遇難司機的父母、寶馬車主、貨車司機、海口萬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7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給予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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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孩家屬獲賠101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鐘某酒后超速駕駛車輛不讓右側道路方向來車先行,以及林某駕駛車輛牽引無號牌的半掛車,在標志禁止的時間段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貨車司機林某與死者鐘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他們的侵害行為同時發(fā)生并直接結合導致三死者死亡,故林某與鐘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鐘某借車時并不飲酒,且有合法的駕駛證、寶馬車也不存在安全技術問題,故法院認為寶馬車車主李某在該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肇事車輛瓊C35061車實際購買人為林某,萬盛通公司僅屬名義車主,不是該車的所有權人,故法院確定萬盛通公司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與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寶馬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的范疇,且寶馬車司機鐘某系酒后駕駛,故太平洋保險海南分公司依法不承擔寶馬車的保險賠付責任;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則在半掛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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