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須負擔轉贈者基本福利保障
雖然在這份建議中,李興浩一直使用的詞匯是“轉贈”而不是“轉讓”,但他還是構想了轉贈雙方具體的權利和義務。
他建議,轉贈平臺通過搖號方式讓申請指標者(即受轉贈人)與轉贈指標者建立一對一的幫扶,國家轉贈平臺必須確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申請指標者須為轉贈指標夫婦購買社保、醫(yī)保、人身意外保險等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的所有基本保險,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至終老。與此同時,還須資助轉贈指標夫婦的子女完成大學學業(yè)。李興浩還提出,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轉贈指標農(nóng)民夫婦如果愿意到城市落戶,則需為其在申請指標者所在城市購買35平方米的保障房,但轉贈指標夫婦在農(nóng)村的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則歸申請指標者,國家如果征收轉贈指標者的農(nóng)村土地,應無條件同意,相關補償收入歸申請指標者所有。
如果轉贈指標夫婦在轉贈了二胎指標后,又再生第二胎,那該如何處置?他建議,應該取消所有幫扶舉措,并給予現(xiàn)行計生政策3倍的處罰。
?廣東省計生委主任張楓:轉贈不合法律規(guī)定 還會萌生道德問題
對于李興浩的建議,廣東省計生委主任張楓昨日明確表態(tài):“無論一胎,還是二胎,人的生育權是絕對不能轉贈的?!?/p>
張楓解釋,根據(jù)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穩(wěn)定現(xiàn)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這些政策都表明夫妻雙方享有的生育權,是要按照法律來辦的。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生育權不是說轉贈就能轉贈的東西。一旦轉贈生育權,不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還會萌生道德問題,如涉及買賣,對此合法的二胎生育權,是絕對不能轉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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