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揭秘 16年后刑訴法再次大修
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刑訴法被稱為“憲法適用法”或“動態(tài)的憲法”,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基礎(chǔ)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專家透露,本世紀初,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新加入了一些國際刑事公約。2002年,十屆全國人大感覺到刑事訴訟法不適應國內(nèi)外形勢的需要,準備第二次修改。
草案亮相 兩次審議版本數(shù)易其稿
2009年初,全國人大法工委著手刑訴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見,并反復與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
該稿于2011年8月份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亮相。經(jīng)過初次審議后,草案在中國人大網(wǎng)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12月,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
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將草案發(fā)送全國人大代表閱讀討論。
經(jīng)討論,代表們總體贊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jù)這些意見又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改進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務(wù)院法制辦原主任曹康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刑訴法修訂此前也向國務(wù)院法制辦征求過意見,特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方面。
大修原因 公檢法上千條解釋“打架”
早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300多條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400多條司法解釋,公安部也出臺了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的300多條司法解釋,將三個部門的司法解釋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條!
原法總共才225條,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就有原法的將近五倍之多。并且,這三部門的司法解釋相互沖突,全國人大法工委不得不親自出面,召集公、檢、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連召開一個協(xié)調(diào)會議,并出臺了中央六部委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解釋的48條。
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寫進總則
偵查期間可請律師
保證律師的會見權(quán)
異地偵查律師偽證案
非法取得證據(jù)無效
證人出庭作證獲補助和保護
采取強制措施后要及時通知家屬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保護未成年人寫進刑訴法
貪官逃匿后財產(chǎn)可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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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1949年-1979年)
制定刑訴法
新中國成立初期,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只在《憲法》和若干單行法規(guī)中對司法機關(guān)體系以及一些刑事訴訟原則和程序作出規(guī)定。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借鑒前蘇聯(lián)立法并結(jié)合當時的司法實踐經(jīng)驗,擬出《刑事訴訟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共有164條。自198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階段(1980年-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正
1980年后,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建立、民主與法制建設(shè)的不斷發(fā)展,以及社會形勢的變化,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guī)劃。
199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獲得通過。其中修改內(nèi)容達110多處,增加條文61條。
第三階段(1997年至今)
刑訴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并于1997年1月1日實施以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已經(jīng)寫入憲法。
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和發(fā)現(xiàn)的很多問題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也促進立法再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2009年開始進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全國人大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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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審議
拘留逮捕: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訊問疑犯: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錄音或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證人出庭:證人無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死刑復核: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封存制度: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guān)和有關(guān)部門應當對相關(guān)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二次審議
證人出庭: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審判程序: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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