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廣州日報消息:近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全國婦聯(lián)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甄硯認為,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悖國家保護婦女兒童的承諾,并且與強奸罪的規(guī)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執(zhí)法混亂,更有老百姓認為這個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保護傘、免死牌。
據(jù)了解,在我國強奸罪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同樣是奸淫幼女,量刑尺度竟大相徑庭。
嫖宿幼女罪的廢存之爭,一直不絕于耳。早在2010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農(nóng)工黨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就曾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強奸罪論處”。他認為,“嫖宿幼女罪,不是對女童的保護,而是對男性的保護?!彼诮邮苡浾卟稍L時說,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qū)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奸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對于奸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無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這是男性的封建貞節(jié)觀、處女情結在法律中的直接體現(xiàn)。設立嫖宿幼女罪表達了《刑法》對“性不純潔”幼女的“厭棄”,是對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視。
由于“罪重刑輕”,實施此類犯罪風險系數(shù)太低,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使幼女成為犯罪團伙競相獵取的目標。甄硯委員則認為,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悖國家保護婦女兒童的承諾,同時她列舉了相關數(shù)據(jù),2000至2004年五年間,各級法院共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處罪犯240人(注:相當于平均每審理嫖宿幼女案約35起,判處罪犯約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內(nèi)公安部門就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顯而易見,“嫖宿幼女罪”成為“文明嫖客”的免死牌,在客觀上起到“助紂為虐”的作用。
中國戰(zhàn)國末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商鞅曾經(jīng)說過:“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所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逼湟馑际钦f,罪行重,量刑輕,雖然也使用了刑法,但沒有威懾力,反而導致犯罪的頻繁發(fā)生。這就是所謂由于罪重刑輕導致更多的刑事犯罪,其必然使國家受到削弱。在當下,維護社會正義,加強法制建設,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匡正社會風氣,規(guī)范道德操守,歷史的經(jīng)驗教訓不可不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強奸罪論處”勢在必行?。ㄝ蛵埂≡}:也說別讓“嫖宿幼女罪”成為“文明嫖客”的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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