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備受公眾關(guān)注的“58”故宮失竊案將迎來一審宣判。被媒體冠以“故宮大盜”的石柏魁,將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裁決。
該案于2月17日開庭審理,一審并未當庭宣判。庭審現(xiàn)場,檢方指控石柏魁盜竊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yīng)該從重處罰,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辯方則認為就是個普通的盜竊案,建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宣判,是否從重量刑將成為焦點。
看點一:石柏魁盜竊故宮是否該從重量刑
文化程度不高的石柏魁曾表示,一直認為盜竊故宮和盜竊普通烤串店沒有太大差別。直到被抓后聽別人的議論,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公訴人指控石柏魁盜竊地點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故宮,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建議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公訴人認為,石柏魁潛入故宮盜竊,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所竊9件展品雖6件歸還,但有的已破損,難以修復。在盜竊、逃跑過程中,導致故宮內(nèi)建筑物多處損傷,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實施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毀損的,也應(yīng)從重處罰。
辯護人對此表示不能認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故宮里盜竊就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他說,“石柏魁根本沒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也不知展品價值,他拿走展品的行為其實與普通的溜門盜竊沒有什么區(qū)別?!?/p>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李松義曾對媒體說,盜竊犯罪的情節(jié)由很多因素構(gòu)成,包括被盜物品的價值、被盜的對象、被盜的時間地點,這些都是量刑時會考慮的情節(jié)。到故宮中盜取物品與到普通民宅中盜竊不同,即使盜取物品價值相同,但量刑上也肯定是有區(qū)別的。
據(jù)了解,庭審之前,石柏魁曾非常擔心自己會被判處死刑。事實上,就在石柏魁作案的一星期前,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此項罪名的最高刑罰變?yōu)闊o期徒刑。資料顯示,在《刑法》修改前,共有5名故宮大盜落網(wǎng),其中兩人被判死刑,三人被判無期徒刑。
看點二:石柏魁“臨時起意”說法是否被采用
“臨時起意”是目前國內(nèi)很多案件判決考慮的情節(jié)之一。石柏魁在故宮盜竊是預謀犯罪還是臨時起意,是庭審爭辯的重點,也是量刑的根據(jù)之一。
根據(jù)公訴人的指控,石柏魁之所以要去故宮,目的就是盜竊。他曾對公安機關(guān)供述,就是想到故宮偷一件物品,這一輩子就不用愁了。且他在去故宮行竊前后,還涉嫌兩起其他盜竊行為,這體現(xiàn)了他好逸惡勞的本性,應(yīng)從重處罰。
而石柏魁在法庭上臨時翻供,說自己去故宮前并沒有過偷東西的想法,只是因為躲雨臨時起意,“看見展品挺好看就做了”。
辯護人認為,通過法庭調(diào)查可知,石柏魁并沒有事前預謀,他沒有策劃,也沒有帶工具,照明用的手電筒和逃跑用的電纜線都是現(xiàn)場有的,且他對盜竊的目標都不明確,完全是誤打誤撞。辯護人堅持認為,此案只是一個普通的盜竊案,只是發(fā)生在一個敏感的地方,那就是故宮。
看點三:被盜展品價值受關(guān)注
據(jù)悉,石柏魁去年5月8日從故宮盜竊9件展品后逃跑,11日被警方抓捕。之所以被抓半年多后才被起訴,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guān)的大量工作都圍繞在被盜展品的價值鑒定難題上。而盜竊價值直接關(guān)系到案件量刑。
公訴人指出,失竊的9件展品此前的購買價格為165萬元,保險金額為41萬元,其中被石柏魁遺棄而丟失的3個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可以此作為涉案金額的參照依據(jù)。此外,從失竊物品本身來看,其具有不可復制性,價值極高,遺失的珍貴展品后人將再無緣得見,這種損失是金錢無法衡量的。
而辯護人認為,公訴方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并沒有給出相關(guān)展品真假的鑒定,不排除有仿制品的可能。另外,投保的價值不等于文物的實際價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jù)。至于關(guān)于無價之寶的說法,辯護人也明確表示不能同意,“再貴的物品也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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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被告翻供否認預謀 庭審激辯情節(jié)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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