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母安樂死孝子被控故意殺人身份不合法法院判決寬恕無門律師呼吁應為安樂死立法并嚴審操作程序
事件回放
41歲的鄧明建是來自四川的外來務工人員,其母因患中風導致行動不便已長達18年之久,鄧明建始終無怨無悔地照顧母親,是當地有名的孝子。
2011年5月16日,因不堪忍受疾病折磨,母親李某再三請求鄧明建給她喝農藥結束生命。鄧明建一直不同意,但拗不過母親的一再要求,也不忍心看母親備受病痛折磨,便購買了農藥讓其母喝下。
鄧明建因助母“安樂死”被控故意殺人罪。今年1月10日,鄧明建案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3月27日,該案再次開庭。
一場法理與倫理道德的爭辯,再次將“安樂死”這一話題推上風口浪尖。
法律現狀
贊成和反對聲音并存
“安樂死”源于希臘文,是“幸福的死亡”之意。它包括兩層含義:無痛苦死亡和無痛致死術。其在我國通常指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tài)下,由于精神和軀體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要求下,經醫(y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tài)中結束生命。
對于“安樂死”的看法目前存在很大爭議。贊成者認為,“安樂死”尊重了臨終病人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反對者則認為,雖然醫(yī)學水平已回天無力,但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腦功能也依然完好,實施“安樂死”是人為地讓病人提前死去,在缺少法律支持的情況下無異于故意殺人。
“安樂死”在我國不合法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合同法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李學輝說,由于“安樂死”既涉及倫理和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有醫(yī)學層面的問題,我國至今尚未確認其合法地位。法院通常以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由,追究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現實生活中并不乏“安樂死”實例。1986年,陜西省漢中市醫(yī)生蒲連升應患者兒女要求,為患者實施“安樂死”,后被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捕。該案歷經6年,蒲連升終獲無罪釋放,但其無罪是因為其給患者所開的冬眠靈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這并不意味著“安樂死”合法。
律師觀點
應盡早確立“安樂死”合法地位
李學輝認為,認可并嚴格實施“安樂死”是對生老病死規(guī)律的尊重,也是對生命選擇權的尊重。目前,“安樂死”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認可,我國民間贊同“安樂死”的比率也較高。
我國應盡早確立“安樂死”的合法地位。與其讓一些絕癥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安寧地結束生命。
對于鄧明建的行為,應依照《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追究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應從輕,盡量判處緩刑。
“安樂死”程序須嚴格以防濫用
李學輝說,應嚴格使用程序,以防“安樂死”被濫用。應規(guī)范四個關鍵環(huán)節(jié):病人的申請,醫(yī)師的診斷,病人與醫(yī)師的協(xié)議,醫(yī)師實施“安樂死”。法院的主持和監(jiān)督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必須貫穿始終。
病人應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病房或專門場所主持申請的書寫,并指定公證機關公證。書寫申請前,法院須指定醫(yī)師判斷病人是否神志清醒。申請書、公證書等應全部裝入“安樂死案卷”,由法院保管。在醫(yī)師診斷環(huán)節(jié),法院應指定至少兩名權威醫(yī)師分別對病人病情進行獨立診斷,病人是否確實患有當前醫(yī)療技術無法治愈的不治之癥,該不治之癥是否確實給病人帶來了極端痛苦等須明確診斷。
“安樂死”協(xié)議必須在法院主持下簽訂,且必須經過公證,協(xié)議書也要裝入案卷,由法院保管。實施“安樂死”的醫(yī)師必須有病人的授權,實施方案必須得到病人及其親屬認可,認可活動由法院主持。
他山之石
世界上第一個立法認可“安樂死”的國家是荷蘭,但其受到嚴格控制,必須同時滿足6個條件,包括病人請求“安樂死”須是自愿的、一貫的,按照目前的醫(yī)學意見,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等,否則,實施“安樂死”的醫(yī)生會受到法律追究。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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