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家庭暴力已經(jīng)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有統(tǒng)計顯示,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遇過家庭暴力,每年有10萬家庭因暴力而分解。
5月13日,反家暴公益機構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在北京啟動了“大聲說出來——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園”活動。
這個活動的發(fā)起源于紅楓中心之前做的一個主題調(diào)查。根據(jù)調(diào)查的1858份網(wǎng)民答卷顯示,有高達54.6%的受調(diào)查者遭遇過家庭暴力。暴力形式涵蓋所有列項,38.4%求助“自己和對方家人朋友”。而選擇自己默默忍受,“不敢大聲說出來”的竟占57.9%。
這樣的沉默令人痛心,為此,各方呼吁及早出臺反家庭暴力法。令人欣慰的是,全國人大已將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提上議事日程,正在進行前期調(diào)研。那么,反家暴立法應著重解決哪些問題?將達到怎樣的防治效果?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和學者。
防治家暴需賴國法
“就反對家庭暴力立法而言,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有重大突破,是反對家庭暴力立法的里程碑,具有標志性的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說。
僅僅是修改婚姻法,對于防止家庭暴力仍顯力度不夠。正因為如此,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有關的社會團體一直呼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夏吟蘭說,家庭暴力已經(jīng)成為破壞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影響社會和諧發(fā)展的嚴重問題。因此,為有效規(guī)制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維護家庭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急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夏吟蘭介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國際社會強化對弱者利益保護的大勢所趨。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個國家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立法,其中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立法或者以家庭暴力法命名的大約有90多個,7個國家制定了反對性別暴力專門法。專門立法規(guī)制家庭暴力已成為國際發(fā)展趨勢。
“我國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強化對弱者利益保護,進一步提升國際形象的現(xiàn)實需要,乃大勢所趨?!毕囊魈m說。
紅楓中心自1988年成立至今,始終關注婦女問題。為促進反家暴立法,紅楓中心專門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建議。
紅楓中心理事長、婦女問題專家王行娟在向記者介紹建議提案內(nèi)容時表示,國家應當對防治家庭暴力負有責任。“國家和地方政府應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和指導各有關部門開展防治家庭暴力活動。因為在已經(jīng)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guī)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這是國家對責任作出的承諾?!?/p>
“由于沒有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相關的事宜,致使國家的責任難以落實?!睂Υ?,她建議在國家民政部下設立防治家庭暴力委員會,擔負建立健全防治家庭暴力的機制和制度、組織社會組織參與防治家庭暴力的研究與社會救助活動、建立家庭暴力數(shù)據(jù)庫、對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執(zhí)行進行定期評估等具體職責。
單獨入罪,懲戒家暴
同樣致力于推動反家暴立法的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wǎng)絡自2000年開始從事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倡導、研究培訓工作。
據(jù)反家庭暴力網(wǎng)調(diào)查,在我國城鄉(xiāng),有34.7%的婦女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國婦聯(lián)與國家統(tǒng)計局第三次婦女地位調(diào)查顯示,有24.7%的婦女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侵害。
中國法學會教授、反家暴網(wǎng)絡主席陳明俠指出,家庭暴力對人身的傷害是分等級的,人身傷害屬于刑法處罰的范疇,由于80%的傷害程度屬于輕微傷害,達不到刑法自訴最低達到輕傷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實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懲治,逍遙法外。
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一般被定義為“家務事”,只有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主體存在于家庭成員之中,具有范圍上的局限性,多為家庭中的強勢群體,而當弱勢群體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礙于臉面,“家丑不可外揚”,不敢聲張,進而導致悲劇的發(fā)生。
此外,家庭暴力犯罪有別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其行為發(fā)生在關系最為緊密的家庭成員之間,可謂“最深愛的人傷得最深”,對受害人而言,無論是身體還是心靈均是重創(chuàng)。
陳明俠表示,單獨設立家庭暴力罪,可以對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害的加害人將其入罪,施以低度刑,如緩刑、監(jiān)外執(zhí)行、假釋、拘役、罰款、社區(qū)勞動、強制心理矯治等措施,有效發(fā)揮法律的威攝作用和懲治作用。
“對于那些傷害達到輕傷害以上程度的加害人,可以同時運用刑法和家庭暴力法進行治罪?!标惷鱾b說。
明確懲罰措施,激活保護令
近年來,隨著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為受害人發(fā)放人身保護令的情形并不鮮見。但是,無視保護令,繼續(xù)騷擾、傷害受害人的情況卻比比皆是。
“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發(fā)放保護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人身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預防受害人進一步受到傷害采取的法律舉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執(zhí)行,即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懲處?!蓖跣芯瓯硎?。
她認為,設立違反保護令罪,可以對提出過保護令要求,而未提起法律訴訟的受害人,在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給予懲治,以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
不過,專家同時指出,保護令的實施,需要有配套的懲罰措施以保證其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零二條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執(zhí)行者,作出了采取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但是這個條文與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執(zhí)行,不能完全銜接。保護令由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低度刑的性質(zhì),違反者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只有作出明確的懲罰措施,才能真正發(fā)揮保護令的作用?!蓖跣芯暾f。
建立庇護所,倡導社會參與
家,本該是溫暖的避風港,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卻是人間“地獄”。不愿再待在家里忍受傷害,但又能去哪里呢?
實際上,為了給受害人提供救助,不少地方建立了專門的庇護所。但由于多數(shù)是公益組織的行為,且缺乏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保障,很多庇護所的運行和發(fā)展舉步維艱。
“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是國家的承諾。家庭暴力庇護所是對受害人提供社會救助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蓖跣芯暾J為。
她具體介紹說,庇護所的主要功能是,給受虐婦女及其子女提供一個緊急的、安全的、保密的環(huán)境。典型的庇護所功能除緊急救助以外,還開展全方位的服務,包括教育、治療(心理治療和軀體傷害治療)及賦權三個方面。庇護所的建立和有效的運營,不僅需要一定的財力和物力,一定的場所,更需要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
為此,紅楓中心建議應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確規(guī)定,國家民政部以及各級民政機構承擔救助受虐婦女的主要職責,擔負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庇護所的任務;庇護所免費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食宿等服務,庇護所運營經(jīng)費由國家財政支付。
不過,王行娟也坦言,庇護所完全由政府來運營和管理也是不切實際的。而且,受虐婦女的需求是多元的,庇護所的形式也應當是多種多樣的。
“因此,應當立法倡導社會各界參與庇護所的建設和運營,并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進一步發(fā)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給受虐婦女提供法律的、心理的與社工的多種服務,更好地發(fā)揮社會救助的功能,達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蓖跣芯暾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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