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建行購買理財產(chǎn)品后,對方未按約定一次性支付本金和紅利,而是拖延兩天支付紅利。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建行北京分行支付遲付紅利的孳息0.29元。
王先生訴稱,2009年3月18日,他與建行的一家儲蓄所簽訂協(xié)議,購買一款理財產(chǎn)品。去年9月19日,紅利到賬時,銀行未按約定支付,他找到儲蓄所詢問,得知對方?jīng)]有紅利發(fā)放權(quán)限,只能向上級反映。此后,他多次找銀行客戶服務(wù)熱線等部門,歷時1月有余,終不得結(jié)果。他起訴要求建行北京分行就擅自遲付紅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釋并道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給付遲付紅利的孳息0.29元,承擔他為解決此事產(chǎn)生的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共計930元。
開庭時,建行北京分行辯稱,王先生購買的理財產(chǎn)品涉及總行與外省分行的理財交易,當時在參數(shù)設(shè)置上有錯誤,所以出現(xiàn)了分兩次支付紅利;銀行確實晚付了兩天紅利,同意給付孳息0.29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向建行北京分行交付了理財本金,銀行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紅利。銀行將本應于去年9月19日一次支付的紅利于同年9月19日和9月21日分兩次支付,屬于違約。銀行同意給付王先生孳息0.29元,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該項訴求。王先生要求銀行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jù),其索賠的交通費等,證據(jù)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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