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在發(fā)布會現場提問。新華社發(fā)
昨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表《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這是我國政府首次就司法改革問題發(fā)布白皮書,第一次全面、系統(tǒng)地向國內外介紹我國司法改革的基本情況和主要成就。在昨天發(fā)布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并未正面提及勞動教養(yǎng)制度,但在記者提問環(huán)節(jié),這一制度卻被兩度問及。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表示,勞教制度有法律依據,當前也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改革試點工作剛剛開始。
答記者問
勞教制度認定程序有問題
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中,“上訪媽媽”唐慧的遭遇一度將勞動教養(yǎng)制度推向風口浪尖。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天上午就《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德國世界報記者問:在這個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我們沒有看到提到勞教問題,為什么這個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考慮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廢除勞教制度。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表示,勞教制度是由中國立法機關批準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據,為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當然,勞教制度的一些規(guī)定和認定程序也存在問題”,姜偉說,改革勞動教養(yǎng)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勞動教養(yǎng)改革試點剛開始
會上,中國日報記者就此提問:我們了解到,違法行為矯治的試點已經在包括南京在內的一些城市開始推廣了,我想請問現在試點的工作進展得怎么樣?
有沒有向其他地方推廣的可能?有沒有時間表?
姜偉表示,勞動教養(yǎng)改革試點工作剛剛開始,沒有具體的情況可以發(fā)布。本報記者商西
專家談改革
重慶大學教授陳忠林
縮減勞教適用范圍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忠林曾提議改革勞教制度?!皠诮讨贫缺仨毟淖?,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正是改變的方向”。他認為,對勞動教養(yǎng)進行改革,縮減其適用范圍,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目前主要的分歧在于:矯治決定主要應由司法部門,還是公安部門來決定。這一分歧直接導致《違法行為矯治法》的“難產”。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
明確勞教法律程序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勞教制度是介于治安處罰和刑罰中間的一種處罰制度,對于一些違法不斷、危害嚴重,卻不夠入罪的行為,需要一個治理的措施,“要考慮到保障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改革首先要通過法律途徑來重新明確勞教的標準、條件和范圍,必須明確勞教判決的法律程序,完善勞教對象的救濟途徑。在裁決階段,對裁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
勞教應由司法審批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曾參與了《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討論。他表示,草案最大的爭議是勞教決定由誰來作出。勞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須通過法律設定之外,要由司法機關來決定,不能讓行政機關決定,現有的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和審批委員會不能算是司法機關。他主張,《違法行為矯治法》所規(guī)定的矯治時間應與《刑法》銜接,以不超過半年為界。同時,將勞教決定司法化,在人民法院建立輕罪法庭,專門處理勞教決定,以改變目前公安行政決定的格局。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
勞教行為需要分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應對勞教制度進行重新改造。從實踐中來看,勞教制度操作其實是把這種指控的權力、調查的權力和施加處罰裁決的權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機關這里,所以它就很難產生制約,因此在實踐中的確也出現了一些被濫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這種情形,也需要加以改進。他認為,未來可以考慮將需要勞教的行為分化,確實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而構成輕罪的用刑法調整。目前勞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規(guī)定行為名稱。本報記者王秋實
新聞延伸
勞教由“存廢之爭”漸入改革議程
2003年4月,遼寧省朝陽市農民張斌因遭到其他勞教人員毆打,慘死在葫蘆島市勞動教養(yǎng)院;今年8月3日,因為年僅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后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母親唐慧不斷上訪,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處以“勞動教養(yǎng)1年6個月”。每每發(fā)生此類事件,均能引發(fā)學者對勞教制度存廢的廣泛爭議。
誕生于上世紀50年代
1956年,中共中央發(fā)布了《關于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yǎng)機構的指示》,并于次年8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確定了適用勞動教養(yǎng)的四類人,并確定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這標志著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確立。
從此,勞教制度開始以一種最強大的行政處罰手段的角色,在我國發(fā)揮作用。
教養(yǎng)對象幾乎無所不包
這一制度設立的開始,勞教的對象主要限于一些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
會主義的反動分子,以及被單位開除、不服從工作分配的不務正業(yè)的人員等。中央政府希望把他們集中隔離起來,并輔之安置就業(yè)。但改革開放后,勞教對象的范圍隨著幾次“嚴打”的進行開始擴大,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并開始對勞教對象進行轉型和延伸。
1979年,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規(guī)定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yǎng)工作;勞動教養(yǎng)對象由委員會審查批準,并規(guī)定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延長一年。
此后,勞動教養(yǎng)對象的范圍一直在不斷擴大,到了現在,幾乎達到“無所不包”。
2002年4月,公安部發(fā)布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的規(guī)定》,其中對大到危害國家安全、結伙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綁架、爆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小到倒賣車票、船票、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都可以予以勞教。規(guī)定中還設立了一些“兜底”條款,對一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yǎng)情形的”,
都可以予以勞動教養(yǎng)。
“廢改之爭”此起彼伏
由于勞教對象范圍的寬泛,以及制度上的不透明,近年來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2003年4月,遼寧省朝陽市農民張斌因遭到其他勞教人員毆打,慘死在葫蘆島市勞動教養(yǎng)院。同年8月,廣東省政協(xié)委員、法學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協(xié)提交關于廢除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提案,得到多名委員附議。2005年3月的全國人代會上,在關于改革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議案上簽名的人大代表達到420名。
2007年,茅于軾、賀衛(wèi)方等數十人聯名致信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除勞動教養(yǎng)制度,法制辦沒有回復。
有關勞教制度的“廢改之爭”已存在多年,一些專家認為,從現實的角度出發(fā),廢除存在的難度和阻力相當大,進行改革會實現得更快。在昨天的國新辦發(fā)布會上,有關負責人表示,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論證工作,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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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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