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15時許,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座無虛席,過道上也擠滿了旁聽人員。
當天,法院對備受矚目的17人制售死豬肉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董某、陳某、姚某3人無期徒刑;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或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判處張某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判處車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
病死豬利益鏈環(huán)環(huán)相扣
法庭審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陳某合伙在嘉興市南湖區(qū)鳳橋鎮(zhèn)三星村董某家中設立非法屠宰場。2009年10月,被告人姚某加入該非法屠宰場成為老板之一。
其間,董某等3人分別糾集被告人夏某等人,為該非法屠宰場收購死豬以及加工、銷售死豬肉。其中,被告人董某主要負責該非法屠宰場的經(jīng)營、管理,被告人陳某主要提供車輛供運輸死豬及加工好的死豬肉,被告人姚某主要負責向農(nóng)戶收購死豬以及將加工好的死豬肉送給客戶等,上述3名被告人參與該非法屠宰場的利潤分配。被告人夏某等則主要負責死豬的屠宰和加工,夏某還負責對該屠宰場收購的死豬進行稱重、記賬及統(tǒng)計工人工資等,一些被告人以屠宰加工數(shù)量為依據(jù)獲取報酬。
被告人凌某、曹某、車某3人明知該非法屠宰場加工、銷售的系死豬肉,仍向該非法屠宰場購買死豬肉并銷售給他人食用。3人累計銷售金額為152萬余元。
被告人沈某、馬某主要負責運輸、裝卸死豬以及將加工好的死豬肉送給客戶等,沈某還負責記錄該屠宰場的支出情況。上述兩被告人每月領取固定報酬。
法庭認定社會危害性大
據(jù)法院認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間,該非法屠宰場共屠宰死豬7.7萬余頭,銷售金額累計達865萬余元。
被告人董某、陳某參與生產(chǎn)、銷售死豬肉總金額高達865萬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額分別為690萬元至53萬余元不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或設立非法屠宰場生產(chǎn)、銷售死豬肉,或購買死豬后加工并銷售給他人,或幫助他人運輸死豬肉,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被告人張某、褚某以營利為目的,分別收購死豬賣給非法屠宰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各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社會危害性大,均應予依法懲處,據(jù)此作出判決。
由于被告人眾多,且案件中各被告人利益關系交織,法庭宣讀判決書整整花費了近半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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