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幫他人辦理上學校、找工作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390余萬元。昨天記者獲悉,45歲的無業(yè)女子楊婷因犯詐騙罪被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并責令楊婷退賠人民幣398萬元,分別發(fā)還各被害人。
楊婷是遼寧西豐縣人,初中文化。2002年6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6月刑滿釋放。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間,楊婷在海淀區(qū)建設銀行小西天儲蓄所等地,虛構(gòu)能為他人辦理上學校、找工作等事實,分多次詐騙被害人朱某、董某、高某等人錢款,共計390余萬元。
據(jù)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明,2007年9月,楊婷以給其兒子辦理上軍校為名向其要走20萬元。2008年5、6月,楊婷以讓其兒子畢業(yè)后留京需要10萬元為名,分兩次共計要走10萬元。2008年3月,楊婷以給其表弟的女兒辦上軍校為名要走22萬元。2008年7月,楊婷以給其表弟媳婦家的侄子辦上軍校為名要走22萬元。此后的三年時間里,楊婷又以各種理由多次要走70多萬,但所承諾的事項一直未實現(xiàn)。朱某懷疑過,但又希望她確實能把事情辦成,所以就沒考慮那么多一直給她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楊婷所犯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楊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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