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李春情緒低落 本報記者 王培民 攝
5日上午10時,被告人李春非法集資詐騙案在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百余群眾旁聽了審理。李春非法集資詐騙案數額高達十多億元,造成136人損失1.43億元,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咸陽最大的一起詐騙案。而李春被捕前丈夫時任涇陽縣公安局副局長,因此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該案也被當地群眾稱為“陜西吳英案”。
李春,女,43歲,案發(fā)前系咸陽市秦都區(qū)吳家堡街道辦清潔工、咸陽市新生活美容美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4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咸陽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被逮捕。據悉,李春事發(fā)時還是涇陽縣公安局某副局長的妻子,該信息也得到咸陽警方證實。案發(fā)后不久,該副局長已被免職。
咸陽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現查明:被告人李春于2000年5月在青島國大期貨公司開立個人期貨交易賬戶,同年12月將賬戶銷戶,并在鄭州格林期貨有限公司開立個人期貨交易賬戶進行期貨投資。
自2000年起,李春以幫助他人進行期貨投資為由,非法吸收他人資金。李春對前來詢問期貨投資情況的人,隱瞞自己期貨交易的真實情況,并對部分人許諾期貨交易可產生利潤外,每年按投資額付給6%~10%的利息,以此欺騙委托人投資來吸收資金;其間,還以驗資需要等名義,向他人借款。李春吸收委托人資金、借款后,將少部分用于真實期貨投資,大部分資金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及虛擬利潤和用于個人消費。為隱瞞資金用途,制造期貨投資假象,李春還偽造了“期貨交易結算單”向委托人告知虛假利潤信息。由于其偽造的所有委托人每年利潤數據基本上均為盈利,多數委托人為了獲取更多利潤,不斷加大投資,一些委托人還介紹親朋好友參與投資,使李春吸收的資金量不斷增加。
舉證材料裝滿三大箱
庭審中,被告席上的李春,已沒有往日的風采,低著頭微閉雙眼,時不時用紙巾擦雙眼,回答法官的問訊聲音很小。對于公訴人的舉證大多沒有異議,但在公訴人宣讀完第46、47位證人證言、證據后,她立即表示異議,稱這兩份證據中的兩個證人名字不對。審判長當庭對李春提出的異議進行法庭調查,發(fā)現證據中證人名字在卷宗中記錄無誤,只是檢方的公訴人因長時間連續(xù)數小時宣讀證據發(fā)生口誤,并不影響證據的真實性。
由于此案涉及136人,三個塑料箱裝滿了136份相關證據、證言材料,兩名檢方公訴人員輪流舉證,整個庭審質證期間,大都是公訴方在宣讀舉證材料,被告人只是間或說“沒有”、“是”等。
檢方認定,從2000年開始非法吸收資金截止2010年3月的11年間,李春先后累計收取他人委托投資約13.89億元,相關墊付、借款等6000余萬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實個人期貨賬戶累計只有6900余萬元,虧損490余萬元。李春個人消費495余萬元,其中有價值200萬的貓眼石以及鉆戒、跑車、房產等。累計給客戶轉出委托投資約13.48億元,轉出相關借貸、墊付5700多萬元。共造成136人虧損約1.43億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只追回被騙款5400多萬元。
很多人借錢在她那里“投資”
5日上午,咸陽中院大樓門口聚集了不少群眾。來自渭城區(qū)北杜鎮(zhèn)西劉村的張?zhí)m(化名)說,2005年,她聽朋友介紹,說是同村的媳婦李春在做生意,把錢“存”到她那投資不僅利息比存銀行高得多,而且還有定期的分紅利潤,“當時想著李春是村上的媳婦,知根知底,并且村里一些人之前投了錢聽說收益都很好,就把家里3萬元積蓄‘存’了進去?!?/p>
張?zhí)m說,在她把錢交給李春的前兩年里,只聽說李春在外面做“期貨”生意,但“期貨”是啥,具體怎么掙錢自己并不知道。只是每隔一段時間李春就會送來一個賬目表,有時候顯示的買賣產品是小麥、有時候是玉米,“但自己根本看不懂,只是從收據上看除3萬元本金外,有時利息漲得多一點,有時漲得少一點,基本和銀行零存整取沒兩樣,所以也就沒在意?!?/p>
“直到2008年左右,說是提高了‘投資’標準,必需投夠6萬元才能繼續(xù)享受利潤分紅,不然的話就會被強制退出,于是自己就再次追加了3萬元,沒想到剛投進去不久就聽說李春‘出事’了,錢要不回來了。”張?zhí)m講,李春出事后,村里很多村民當時都慌了手腳,因為他們都把積蓄投了進去,少的三四萬,多的十多萬,而這些村民的錢現在基本都沒收回來。
“我現在不想別的,這些年的利息還有當時承諾的利潤‘分紅’我都不要了,就希望法院判決后能夠把我的6萬元本金收回來,讓我供娃上學讀書?!睆?zhí)m說。在休庭間隙,一位著裝時尚的女士說,受騙的人有不少人都是投了幾十萬、上百萬元的,涉及的身份有農民、商人,也有公職人員,還有一些領導家屬。好多人的錢都是借來投到李春那的,現在表面上有一百多人報案,其后面涉及的人還有不少,大家都在盯著這個案子。檢方認為,其中涉及的公職人員等,也都屬于受害者,沒有參與共同犯罪。
對于檢方的指控,被告人李春的辯護律師——陜西宇斌誠律師事務所的張巍宇認為,對被告人李春犯集資詐騙罪不持異議,但對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數額有異議,起訴書指控的13.89億是被告人李春先后收取他人集資款累積金額的總和,應當以被告人集資詐騙造成損失的實際數額計算。此外,136個被害人損失1.43億元,也是把前期李春支付的利息也計算在損失之內,而應當核實各被害人實際造成的損失。5日下午4時許,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本報記者王培民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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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非法集資案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浙江東陽人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后非法集資7.7億余元,用于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此案在全國引起轟動。2009年12月,吳英被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fā)回浙江高院重審;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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