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鐘某雄檢舉某國企領導違法行為,事后又收受對方2萬元,被判敲詐勒索罪獲刑一年兩個月。其提出上訴,稱收錢是為收集證據(jù)。日前,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鐘某雄現(xiàn)年41歲,廣西賀州人。據(jù)指控,2011年7月至11月,鐘某雄以舉報國企領導張某君違法行為相要挾,向張某君索要現(xiàn)金50萬元。張某君先后分3次將2萬元匯入鐘某雄指定銀行賬戶中。同年11月10日,鐘某雄被公安機關抓獲。一審黃埔區(qū)法院認為,鐘某雄構成敲詐勒索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鐘某雄不服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
今年4月,此案再度開庭。據(jù)鐘某雄供述,2008年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幾家企業(yè)是某國企領導張某君的親戚所開,懷疑張利用這幾家企業(yè)非法斂財,于是將張違法“罪證”提交至檢察院和紀委。鐘某雄稱,舉報后張某君多次要求“私了”。他以為拿到匯款便掌握罪證,便提供了銀行賬號。在收錢兩天后,即向檢察院和紀委作了說明。
公訴人稱,鐘某雄收受他人財物是客觀事實,證人證言證實其以檢舉為由主動索要錢財,足以認定其有收受財物的主觀故意,要求維持原判。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據(jù)了解,鐘某雄舉報的案件仍在受理中,張某君已經(jīng)受到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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