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豬販兩次被精神病
救助站:劉剛符合救助條件
原告稱,據(jù)山東省對城市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規(guī)定。救助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鄉(xiāng)低保、或者農(nóng)村無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不屬于救助對象。
“他是信訪人,有明確住所、是商人有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稱,劉剛并不符合救助標準。就算他是救助對象,救助站也應在24小時內(nèi)完成對他身份的登記、核實、建檔等工作。劉的身份證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機關(guān)收走,“如果他是精神異常人員,為什么兩次均不通知‘監(jiān)護人’”?
被告代理律師稱,救助站是按規(guī)定將劉剛送往“指定地點”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則,“完全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他說,劉剛在民政局上訪時,曾出現(xiàn)精神異常行為(當?shù)鼐矫枋鰹橄鹿颉⒊詷淙~)。劉剛出現(xiàn)狂躁、上蹦下跳等異常行為,也無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有義務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機構(gòu)”。
■ 事件回顧
●2008年劉剛販賣生豬崽經(jīng)過臨沂郯城縣檢查站時,工作人員稱豬不合格。劉剛稱檢查人員要求他交錢重新體檢?;剡|后,豬崽全部死光。劉剛找相關(guān)機構(gòu)商談賠償,均遭拒絕。
●2008年9月19日劉剛到臨沂市反映情況,派出所將他送往該市救助管理站,該站將劉剛送往榮軍醫(yī)院。該院“診斷”劉剛患“癔癥”。其當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上訪。民警將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劉剛被再次送往榮軍醫(yī)院收治,“診斷”為“癔癥”。當年2月11日,劉剛出院。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zhèn)法院開庭,休庭前,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繼續(xù)開庭。
●2013年4月 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收治劉剛的榮軍精神病醫(yī)院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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