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時,代春亮用左手護頭,其兩根手指被砍斷,頭部重傷,昏迷了20余天。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攝
11年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樂土鎮(zhèn)雙龍村前代莊,村民代坤和女兒代晶晶、其爺爺代克儉在家中被人殺害,父母代春亮、胡彩榮身受重傷。11年后,3名死者的遺體仍躺在殯儀館中,尚未火化。
警方已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3人被判死刑,后被省高院駁回;再被判刑,再被駁回;今年2月,又被判刑,3人又去上訴。
今年7月18日,省高院于當?shù)亻_庭審理此案。庭審現(xiàn)場,3人再次翻供,稱遭刑訊逼供,并展示了身上的傷痕。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
□案發(fā)
3人被殺害2人重傷
此案發(fā)生于2002年8月4日凌晨2點多,前代莊村民代坤及其女兒代晶晶、其爺爺代克儉被人殺害,兇手又來到其父母代春亮、胡彩榮處行兇,致兩人重傷,至今神志仍不清晰。當時,代坤弟弟代軍5歲的女兒婷婷(化名)睡在胡彩榮被窩里,躲過一劫。
今年7月17日,京華時報記者來到婷婷家中,婷婷不愿回憶當時的情景。其母親李女士稱,事發(fā)后婷婷曾告訴她當晚的情況,“她奶奶(胡彩榮)按著她的頭在被窩里,對著她的耳朵說別吱聲,人家來殺咱們了”,婷婷沒看見行兇過程。不久,胡彩榮感覺兇手離開,就讓婷婷找鄰居求救報警。
李女士稱,案子沒有最終結論,3名死者的遺體在殯儀館已躺了11年。
□抓捕
4年后抓獲3名嫌犯
據(jù)前代莊村民介紹,案發(fā)幾天后,數(shù)十名村民被帶到樂土鎮(zhèn)派出所,“除了老人和小孩都去了”。
案發(fā)約10天后,蒙城警方懸賞征集與本案有關的線索。此后4年間,前代莊風平浪靜。
該案第一被告人代克民的女兒代金鳳稱,2006年9月21日上午8點多,身為教師的代克民正在樂土鎮(zhèn)中學給學生上課,被派出所叫去問話。當晚,被叫去的其他十多人都返回,唯有代克民和李長營村圩里莊的李保春、李超3人沒出來。次日,警方對代克民與李保春、李超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監(jiān)視居住,9月27日刑事拘留,11月2日逮捕。
代克民是李保春的姨父,李保春與李超是堂兄弟。雙龍村前代莊與李長營村圩里莊相距約3公里。
□中院判決
3人被訴故意殺人罪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檢察院以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殺人罪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就有了治治代坤的想法。案發(fā)前幾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預謀后,又約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頭、錘、刀,由代克民帶路來到代坤住處,將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殺死,后又來到代坤的爺爺代克儉睡覺的地方,持兇器將代克儉殺死,最后又將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榮砍傷,作案后3人迅速逃離現(xiàn)場。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xiàn)場勘察筆錄、書證等證據(jù)。
此案經過多次審判,檢方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以及根據(jù)被告人代克民供述而在代克民家中搜到的一把菜刀,沒有提供供述中李保春及李超行兇所用的錘子及斧子。但3名被告人均當庭翻供,稱遭刑訊逼供才做的有罪供述。另有3名關鍵證人翻供,稱遭刑訊逼供。
3次宣判2次遭駁回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第一次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李超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案宣判后,3名被告人以該審判結果認定事實錯誤,其沒有事實犯罪為由提出上訴。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處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上訴后,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樣理由駁回重審。
而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這幾次重新開庭審理時,檢方均未補充有效證據(jù)。
被告人再次上訴。
□高院開庭
檢方首次承認本案存在瑕疵
7月1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蒙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事雙方數(shù)十名親屬及其他旁聽人員早早來到了法院門口,雙方均喊冤。
辯護人當庭提出,此前播放的王素俠、楊殿永、李鳳榮3名證人的證言是在看守所以訊問的方式獲得,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詢問證人法律規(guī)定。此外,辯方認為,目前檢方未提供任何直接、有效的證據(jù),比如3名被告在案發(fā)現(xiàn)場留下的指紋、掌紋、腳印、毛發(fā)等,無法證明3名被告人在案發(fā)時出現(xiàn)在案發(fā)現(xiàn)場。
檢察人員表示,此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確實存在王素俠、楊殿永、李鳳榮等關鍵證人的取證地點不合法的問題,應當予以排除,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穩(wěn)定性,時供時翻,前后不一致,本案在部分事實和證據(jù)方面確有瑕疵,希望法庭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進行公正判決。
中午12點半左右,審判長當庭表示由于本案案情重大,需報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隨后宣布休庭。
庭審結束后,受害人家屬與被告人家屬雙方發(fā)生口角,經勸阻后雙方離開,未發(fā)生沖突。
此案將擇日宣判。
□辯論焦點
此前,亳州市中院多次開庭審理此案,未見檢方充分提交新的有效證據(jù)。記者據(jù)卷宗整理了前幾次庭審中雙方辯論的焦點問題。
殺人動機
>>檢方鄰里糾紛起殺機
檢方稱代克民供述作案動機為,兩家之間曾有糟蹋麥子、燒麥茬時燒到對方家棉花、狗咬了對方家小孩等糾紛。
>>辯方動機不具合理性
辯方律師認為,代克民供述的動機及目的不能得出必然導致其去殺人的結論,且代克民當庭表示,自己所做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代克民是教師,有知識文化,難道會因這些矛盾產生殺死代坤全家的動機嗎?李保春有固定的職業(yè),跑運輸,家庭和睦,難道會為了他的姨夫,因莫須有的原因去殺人嗎?李超與代克民連一般的親戚關系都沒有,難道會為了一個不是特別熟悉的人去殺人嗎?這種作案動機不具有合理性。
作案工具
>>檢方出示兇器為菜刀
檢方稱,根據(jù)被告人代克民供述,他與李保春和李超在莊上的塑料大棚處會合后,拿著菜刀、斧子和錘子作案。
檢方當庭提供了從代克民家中搜出的一把菜刀,以及一個有被砍痕跡的床框,稱代克民用這把菜刀行兇,作案時有一刀砍空了,砍在床邊上。檢方未提供供述中被告人李保春及李超所持的錘子和斧子。
>>辯方僅憑刀不能認定
被告人代克民當庭辯稱,菜刀不是作案工具,是其遭到刑訊逼供無奈之下才說的。辯方律師認為,僅憑一把菜刀及有被砍痕跡的床幫,無法證明當時代克民使用這把菜刀行兇。而檢方沒能提供李保春及李超的作案工具,僅憑供述,偵查機關關于沒能找到作案兇器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且無法排除刑訊逼供的嫌疑,因此應不予認定。
刑訊逼供
>>檢方意志自由供事實
此前的庭審記錄顯示,檢方曾對此表示,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完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交代的犯罪事實,而被告人供述中細小的差異不影響本案的完整性,辯護人沒有拿出證據(jù)證明刑訊逼供及暴力取證的存在。
>>辯方確實遭刑訊逼供
從2007年第一次開庭以來,3名被告人均稱遭刑訊逼供,其中代克民當庭展示了自己被打歪的鼻梁骨、斷了的牙齒、小手臂上的傷痕。
此外,案件卷宗顯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間,及不同被告人之間的供述有矛盾的地方,“比如作案工具,案卷提到是李保春在李修堂處購買的,但又曾提到李保春在某個小攤處購買,還交代過斧頭和錘子是在李超的工地上借的,自己的說法都矛盾重重”。辯護人認為,無法排除被告人遭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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