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法官嫖娼案昨天已有初步結果:涉案的4名法官被行政拘留10天,其中,有3名法官因參與嫖娼活動、并接受異性陪侍服務被提請開除公職,有1名法官因接受異性陪侍服務被撤職。這個處理結果雖然已對社會輿論做出了積極而迅速的回應,但是,這個案件本身留下的教訓卻是長遠而深刻的:法官的不良行為直接危害了司法公信力。
近年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已招致廣泛詬病。司法公信力不高確有司法體制方面的原因,但法官個人的不良行為卻在直接而明顯地打擊人們對于司法的信心。上海法官嫖娼案就是這種不良行為的直觀體現(xiàn)。
為提升司法公信力,人們已在多方面進行了探索——譬如,通過司法體制改革,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這當然極其重要。但支撐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載體,還在于法官群體及其公信力和信譽度。法官的個人行為、個人操守,才是對司法活動活生生的展示。法官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無不昭示著司法的本來面目。因此,如果要讓社會公眾知道司法活動是否可信、有多么可信,與其舉行一百場法律講座、發(fā)放一千份宣傳資料,還不如法官的以身作則、以身垂范。
須知,言傳不如身教。如果法官的個人行為與個人操守沒有瑕疵,盡管親見親歷者人數(shù)有限,但通過口耳相傳,就會形成一種普遍的社會輿論:法官值得依賴,法官操持的司法活動值得信任。要看到,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在相當程度上,就是對法官的言行操守所表達的“活生生的司法”的信心。因為,法官的言行操守就是在無聲地宣告:司法到底是什么。社會公眾正是通過法官的言行操守,才感受到司法的精神實質,才會形成對于司法的信心。
因此,要在當代中國的背景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當然要強調司法體制改革,同時也要著眼于法官的行為操守。因為法官的品質就代表了司法品質,法官的信譽就代表了司法信譽。當法官的社會信譽全面破產(chǎn)、法官的個人形象全面敗壞的時候,就是人們對司法徹底失望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促成全社會對于司法的信心,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簡直是緣木求魚。
如果要問:一個社會中的司法公信力到底有多少?答案是:它取決于法官的社會信譽到底有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