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這一慘劇推動社會救助的改變、深化。而樂燕很快將要再為人母,她能不能從現(xiàn)在起學會愛?除了外在的幫助,更多要靠她個體的反省和自我救贖。
震驚全國的南京市江寧區(qū)“餓死女童案”,9月18日在南京市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樂燕的最后陳述亦引起高度關注,她說,一個從來沒得到過愛的人怎么給別人愛?而其辯護律師也認為,應考慮其特殊的成長經(jīng)歷,適當量刑。
法院的這一“免死”判決,事實上已經(jīng)充分考慮到了被告人的特殊成長經(jīng)歷。漫長的牢獄生涯,會讓她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良知,“一點一點贖罪”。只是,那兩個已在天國的、可憐的女孩,再也沒有機會接受這樣一位母親的贖罪了。
不可否認,“從沒得到過愛”的樂燕,個人生活確實非常不幸。非婚生女,生下來就缺乏父愛母愛,自幼由祖父母撫養(yǎng),十六歲即離家獨自生活,且有吸毒史……這樣一個多年來游走于底層的社會邊緣人,其遭遇令人嘆息,也讓人同情。而且,在她成長的過程中,來自社會的關愛似乎也并不足以形成一張較為嚴密的防護網(wǎng),以確保其能夠履行一個母親的責任。
可以說,眼下的社會管理在對這樣一個“問題家庭”上,至少是存在某種缺失的。對于一個有吸毒史且男友被羈押的母親而言,社區(qū)或警方理應更為積極、主動地關心和幫助。這樣的介入,既可以喚醒“不負責任”的母親的愛心,也可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餓死家中的悲劇發(fā)生。
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fā),人性的救贖也不能完全推給社會,更不能因為社會救助機制的某些缺失而遮蔽了個體的理性和責任。愛的施與,既與“沒接受過多少教育”沒有絕對因果關系,也不應該復制其個人不幸的成長經(jīng)驗。如果一味強調(diào)什么“不知道作為母親的責任”,只能說,這是不幸經(jīng)驗的惡性傳遞。這樣的母親應該認真檢視自己的理性與良知。
但愿,這一慘劇推動社會救助的改變、深化,為那些和樂燕有相似經(jīng)歷的個體學會愛,創(chuàng)造更好的客觀條件。而樂燕這個導致兩個女兒慘死的母親,很快將要再為人母,她能不能從現(xiàn)在起學會愛?除了外在的幫助,更多要靠她個體的反省和自我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