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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薄熙來案件在濟南中院宣判。圖為宣判結束后,薄熙來被帶上手銬。
薄熙來否認供詞: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
2000年,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時任大連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承辦。2002年工程完工后,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政府。王正剛以工程涉密、款項不好入賬為由,向已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提出,這筆工程款給薄熙來留作家用。
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自己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此款已進入其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
辯解:針對上述親筆供詞,薄熙來稱,這是他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極大壓力之下寫的。
公訴人表示,對這一關鍵事實,盡管被告人辯解其沒有貪占故意,但證人證言內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上述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證據(jù)是確實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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