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在幼兒園、學校校園、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的;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墻的;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的。而利用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guī)范,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安徽商報記者陳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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