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追討兩萬元債致借款人跳下河,被債人不但見死不救,還朝借款人投擲物品致死一案在溫州中院開庭。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康甲有期徒刑14年、康乙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康甲、康乙系安徽阜陽某村老鄉(xiāng),來溫務工已經(jīng)十余年,一直從事“黑車”營運。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4月22日16時左右,康甲、康乙駕車在鹿城區(qū)牛山北路一帶接老鄉(xiāng)康丙時,遇見了欠康甲兩萬元的毛某并將其控制帶入車內(nèi)解決債務問題。
在送康丙到目的地途中,“胖子”上車,“阿彪”駕駛摩托車跟隨。后車駛?cè)肽彻⑼\噲鰰r,毛某從車內(nèi)跑出,遭康甲持樹枝伙同“胖子”、“阿彪”圍追,致毛某跳入河中,河岸上的康甲繼續(xù)朝毛某投擲物品。
在毛某喊救命之后,四人未予以救助就逃離現(xiàn)場致其溺水身亡。案發(fā)第二天,康甲、康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胖子”、“阿彪”目前在逃。
鑒于本案具體情節(jié)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申請法庭傳喚證人市民龍某、蘭某出庭作證。
“那時我和朋友在家聊天,看到河邊一人在跑,后面有四個人緊追不舍,然后就聽到前面的人落水后呼喊救命,有人還往水里投擲物品?!?/p>
合議庭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康甲因債務糾紛將被害人毛某挾至車內(nèi),并在其逃離時緊追圍堵,在毛某落水時繼續(xù)用石塊打擊,放任了毛某死亡的發(fā)生,構成故意殺人罪;康乙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系共犯、從犯。二人均存在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
據(jù)了解,本案除當事人近親屬外,還有來自國家社科基金調(diào)研組成員、溫州高校師生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也受邀到庭旁聽,能容納三百多人的大審判庭座無虛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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