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出版網 10月23日,"《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跨省刑拘"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網友熱議的話題?!吨袊侣劤霭鎴蟆酚浾咴诘谝粫r間就此事采訪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記協有關負責人時了解到,總局高度關注事態(tài)發(fā)展,堅決維護新聞記者正當、合法的采訪權益;中國記協已與公安部聯系,要求確保記者人身安全。
23日,“《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刑拘”一事備受關注。記者的職務行為是否適用“損害商業(yè)信譽罪”、是否可以越過其單位直接對本人進行拘捕等問題引發(fā)熱議。對此,中國記協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表示,《新快報》22日已將此事告知中國記協,中國記協隨后從湖南、廣東兩地宣傳部門了解了相關情況,并已介入調查。
長沙警方:被刑拘記者存在捏造事實情形,造成對方重大損失
23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向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是因為,經調查,從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該報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捏造虛假事實,通過其媒體平臺發(fā)表關于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陳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聯重科曾就此事專門派員前往新快報社進行溝通,要求其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了解真實情況,停止捏造、污蔑和詆毀行為。但新快報社及陳永洲不顧中聯重科的要求,仍然繼續(xù)發(fā)表關于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
長沙市公安局認定,陳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聯重科的主要事實有三項:一是捏造中聯重科的管理層收購旗下優(yōu)質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資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聯重科一年花掉廣告費5.13億,搞“畸形營銷”。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聯重科銷售和財務造假。在報道過程中,陳永洲沒有具體依據,也未向相關監(jiān)管、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只是憑自己的主觀臆斷。
長沙市公安局稱,2013年9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聘請湖南笛揚司法鑒定所對中聯重科因廣東新快報社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發(fā)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經市公安局執(zhí)法監(jiān)督支隊審核,認定嫌疑人陳永洲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商業(yè)信譽,給中聯重科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于10月19日批準對犯罪嫌疑人陳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中聯重科:記者進行報道沒有直接采訪,溝通無效后報案
23日中午,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聯系上了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報》與中聯重科的糾紛,源于“對方對我們長期的嚴重失實報道”。他介紹說,在過去近一年里,《新快報》刊發(fā)了記者陳永洲關于中聯重科的大量報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實信息。
“在做這些報道之前,這個記者和媒體,沒有對我們進行過直接采訪,沒有來過我們單位,沒有來過任何電話、短信或郵件提出采訪請求?!倍欧逭f,在看到這些“不實報道”后,針對對方不實地采訪、不求證的態(tài)度,中聯重科一位高層負責人曾在2013年6月專門帶隊前往新快報社溝通,希望澄清事實、停止不實報道,但未果。中聯重科也發(fā)過公告作出澄清,但對方依然連續(xù)進行“不實報道”。
杜峰舉了幾個對方“不實報道”的例子,比如中聯重科年報上寫的5.13億元廣告費和招待費被對方寫成了“廣告費5.13億元”;中聯重科的改制被對方沒有根據地稱為“國有資產流失”;對方報道指出中聯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現12億元,完全沒有根據。
杜峰告訴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陳永洲本人和中聯重科不存在個人矛盾或糾紛。關于事件的進展,中聯重科法務部門已經報案,案情的具體情況將由公安機關對外公布。
《新快報》:記者的報道是職務行為,對方應與單位交涉
《新快報》相關負責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獨家專訪。這名負責人強調,該報記者陳永洲的報道屬于正常職務行為,“如果陳永洲報道有問題,我們非常歡迎中聯重科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們交涉??梢院臀覀兇蚬偎?,如果官司輸了,我們該怎么賠就怎么賠,該關門我們就關門。”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核查過陳永洲對中聯重科所發(fā)的所有報道,總體上是比較客觀的,在我們看來沒有什么特別的問題,沒有發(fā)現陳永洲有違背職業(yè)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關于中聯重科的報道中唯一的事實性差錯就是將‘廣告費及招待費5.13億元’錯寫成了‘廣告費5.13億元’?!?/p>
這位負責人透露,在《新快報》刊發(fā)關于中聯重科的批評性報道之后,中聯重科有一位副總裁曾來過報社進行溝通,后來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高輝在個人實名微博上公開指名道姓指斥《新快報》及陳永洲“詆毀中聯重科”?!缎驴靾蟆返菆笠蟾咻x撤銷不當言論,但高輝沒有反應?!缎驴靾蟆冯S后向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高輝侵害了《新快報》和陳永洲的名譽權,天河區(qū)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這位負責人說,《新快報》認為陳永洲的報道屬于正常的職務行為,他所有關于中聯重科的言論都刊登在新快報上,而沒有在其個人微博、微信上出現。“據說長沙警方9月份就已對陳永洲立案,10月發(fā)出網上追逃令,但我們一點消息都不知道。陳永洲在此期間正常上下班,客觀上不存在逃的問題。”
這位負責人最后表態(tài)說:“《新快報》處理此事最大的原則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
針對這一事件,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曾任廣東省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的范以錦表示,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并非所有的報道失實都等同于“損害商業(yè)信譽”。至于懷疑陳永洲“本身也有問題”,這屬于偷換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受賄的證據,應使用這兩個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審”。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告訴記者,損害商業(yè)信譽行為一般發(fā)生在競爭對手之間,一般來說記者的負面報道并不至于構成這個罪名;其次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屬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記者的新聞報道故意捏造虛假消息,就不能說記者涉嫌這方面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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