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黑圈處為顧某科胸部中槍部位
家住萬寧市萬城鎮(zhèn)群莊村委會白沙坡村的25歲男子顧某浩因與他人有矛盾,在今年春節(jié)前夕一次喝喜酒后,取出藏在家中的鋼管槍,開著轎車到村頭小賣部尋找同村27歲男子顧某科,并朝對方胸部打了一槍。顧某科經緊急搶救撿回了一條命。昨日,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萬寧開庭公開審理此案。檢方指控顧某浩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拘禁罪,顧某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50多萬元。法院經過審理未當庭作出判決。
酒后行兇男子因瑣事朝別人胸部開槍
據了解,顧某浩因挖土方一事曾與顧某科及其親屬鬧過矛盾。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3年2月4日18時許,顧某浩在同學家喝喜酒時,因對顧某科的行為不滿,酒席散后,顧某浩回家拿出一把事先存放好的自制鋼管槍,開車到村里的小賣部找到顧某科。顧某浩持槍朝顧某科的胸部打了一槍,顧某科中槍后倒地不起。顧某科鮮血直流,昏迷不醒。顧某浩在開完第一槍后,又裝好彈藥朝天開了第二槍,隨后自己駕車迅速逃離現場。
萬寧市公安局相關辦案人員此前向記者介紹,該案發(fā)生后,該局立即派出警力介入調查。迫于警方壓力,顧某浩在2月5日凌晨投案,2月7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緊急搶救
傷者傷情嚴重,經治療保住命
“我兒子顧某科在送往??诘尼t(yī)院搶救時,路上休克三次,一開始都以為人沒救了?!?顧某科的父親顧某平昨日介紹,一開始顧某科在萬寧市人民醫(yī)院搶救近兩個小時,因病情危重不得不立即轉院。急救車緊急將顧某科送往海南省人民醫(yī)院,途中顧某科反復休克,讓全家人直冒冷汗。手術的三個小時,對顧某科全家是漫長的。直到2月5日凌晨3時許,手術終于完成了。顧某科的肺葉被子彈擊穿,醫(yī)生在他胸肺部取出了鋼彈,子彈穿過肺葉后,貼在后背肉里。顧某科在重癥科監(jiān)護室治療10多天才脫離危險。
“顧某浩在村里很霸道,村民誰都不敢惹他?!贝迕耦櫹壬榻B,顧某浩多次拿著自己私藏的槍在坡地練槍,大家看到了都很怕他。
案發(fā)起因
因挖土方產生矛盾懷恨在心
據了解,顧某浩比顧某科小2歲,兩人同住白沙坡村,此前兩人曾鬧過矛盾。
“2012年4月,顧某科和朋友挖了一堆土方,顧某浩等人未經同意將土方賣掉。為此雙方發(fā)生不快。后顧某浩一方將數千元還給顧某科等人,但對顧某科一方懷恨在心。
“案發(fā)當日,我去參加婚宴,顧某浩也到場,席間,顧某浩等人叫我過去陪他們喝酒,我對他們說不會喝酒,我現在有事也沒空,只能喝一杯。”顧某科稱,當時在酒桌上他敬了對方一杯酒便離開了。
顧某科稱,大約過了半個小時,顧某浩借著酒勁駕駛一輛小汽車開往村里的小賣部,對方拿出槍對著他胸部開了一槍。
案發(fā)后,顧某浩家屬代其賠償顧某科2萬元治療費。
今年10月,顧某科向海南一中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顧某浩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及交通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共50萬多元。顧某科認為,顧某浩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持槍對著他的要害部位開槍,對方主觀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
持槍行兇男子
涉嫌三大罪狀
據了解,本案由萬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浩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和犯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罪,先后向萬寧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萬寧市人民檢察院隨后轉至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期間,此案兩次退回萬寧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萬寧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13年5月和7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今年10月,省檢一分院向省第一中院提起公訴。
昨日上午,出庭的檢察員宣讀了起訴書。檢方認為,被告人顧某浩無視國法,非法持有槍支,且因瑣事持槍故意殺人未遂,致一人重傷;顧某浩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故意傷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記者注意到,被告人顧某浩當庭并未發(fā)表過多觀點,其認為作案所用槍支是自己在外面撿來的。顧某浩在最后陳述階段表示,他只是想教訓對方,應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庭審直擊
兇手辯稱不構成殺人罪
省檢察院一分院檢察員當庭訴稱,經法醫(yī)鑒定,顧某科的損傷屬重傷。送檢的槍型物品為槍支,具有致傷力。
本案案發(fā)前,有村民稱,“顧某浩有一張醫(yī)療機構開具的精神病證明,在村里誰都不敢惹他。”
據了解,辦案機關曾委托專業(yè)機構對顧某浩進行相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進而確定顧某浩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 庭審中,檢方出示了兩份司法鑒定。第一份在海南進行的涉案精神病司法鑒定結果顯示,顧某浩持槍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后,在廣東某鑒定機構進行了第二次司法鑒定,結果與之前的鑒定結果一致。
在昨日庭審中,顧某浩的辯護人當庭提出,申請法院另行委托有關機構,對顧某浩作案時的精神狀態(tài)及刑事責任能力再進行相關鑒定。審判人員表示,該申請將在合議庭審議后再作答復。
在昨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相關焦點問題就行了激烈交鋒。顧某浩的辯護人認為,根據入院記錄中的有關呼吸頻率,顧某科的傷情鑒定結果為輕傷是準確的。另外,顧某浩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法庭上,關于本案被告人顧某浩持槍射擊被害人顧某科的行為,檢方認為被告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應根據作案經過、槍擊部位等多方面進行考量。而顧某浩及其辯護人則認為,顧某浩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供述認為槍支所使用的鋼珠打不死人。
關于顧某科所受傷害程度方面,存在兩份司法鑒定。由萬寧公安機關作出的鑒定認為,顧某科的傷情構成輕傷。而海南醫(yī)學院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則認為,被害人在被槍擊后的傷情已構成重傷。檢方認可第二份鑒定,而辯方堅持第一份鑒定。
案外有案
兇手曾經非法拘禁他人
檢方指控稱,2012年2月26日10時許,被害人黃某良看見顧某浩等人在萬寧市北坡后山嶺開采挖土方,便打電話告訴后山坡村委會干部黃某。顧某浩發(fā)現后,伙同一名男青年開車將黃某良押至白沙坡村,并用繩子將其捆綁在椰子樹上。顧某浩的哥哥趕到后打了黃某良兩巴掌。不久,民警將黃某良帶離現場。
昨日上午,控辯雙方還就被告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進行辯護。辯方認為,顧某浩被控將他人綁在椰子樹上,7位證人中,有兩人是相關利害關系人,相關證言法院應不予采納。檢方則認為,證人即使是本案利害關系人,但不能當然否認所有證人證言,相關證言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又能互相印證,同樣具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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