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5日發(fā)布“12·3”拆遷命案案情,初步查明,12月3日10時許,拆遷人員陸某、卞某等5人到范木根家商談房屋拆遷事宜時,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范木根一方欲離開時,遭到卞某等阻撓攔截。10時35分許,當著出警警察面,拆遷公司負責人柳某等用伸縮棍毆打范木根及其妻、子。與此同時,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柳某,導致二人死亡。
警方調查證實了此前輿論猜測的暴力沖突確實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悲劇的發(fā)酵過程中,拆遷者的施暴,堪稱矛盾最關鍵的激化因素。就案情看,攻擊行為系拆遷人員主動發(fā)起;在當?shù)鼐揭呀槿氲那疤嵯?,拆遷人員仍公然毆打拆遷戶,致使暴力對峙升級為利刃相向。
事實上,這一事件并不必然走向如此惡劣的境地,完全可框定在法律范圍內。一方面,被拆遷人有不同意的權利,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雙方完全可以繼續(xù)平等協(xié)商、合法博弈。另一方面,就基本人身權利而言,拆遷人員也沒對拆遷戶施暴的權利。
拆遷者被刺死,讓人痛心。但應認識到,釀成血案,是暴力拆遷的一種必然——施暴者被暴力所吞噬,是很難避免的結局。在一些強拆制造的對峙格局中,拆遷者動輒憑著人多勢眾,乃至有地方政府部門的撐腰,肆無忌憚,企圖以暴力碾壓私權。可在失控的暴力情境下,比如遇到拆遷戶激烈抵制、變成“硬?!?,他們很可能付出流血代價。2008年,遼寧本溪釘子戶張劍刺死強拆者;2010年,遼寧撫順拆遷戶楊義刺死涉強拆官員;2011年,山西朔州拆遷戶吳學文捅死強拆者……都殷鑒在前。
暴力之下,只有互傷。對拆遷者來說,不要恃強凌弱,心存施暴后的僥幸,不然勢必自食暴力惡果。即便是正當?shù)牟疬w行為,拆遷者也應將行為限定在恪守法律的框架內。也只有遵法、守法,才是避免互傷悲劇乃至血案的不二選擇。但愿蘇州這血寫的教訓,能為暴力拆遷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