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賄受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8.5萬元人民幣、7000元澳大利亞幣,12月5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原海南華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湯大筠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向該公司法律顧問索要32萬元
湯大筠擔任華盈公司總經(jīng)理后,經(jīng)其聯(lián)系,該公司于2010年9月與海南天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聘請該所律師吳某某擔任華盈公司常年法律顧問,2011年、 2012年續(xù)聘,華盈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還委托吳某某代理多宗訴訟或非訴訟業(yè)務。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間,湯大筠多次以孩子在國外讀書、有事急需用錢為由向吳某某索賄32萬元。
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務收受34萬元財物及7千元澳元
湯大筠擔任物業(yè)公司董事長后,憑借物業(yè)公司通過萬物鑫公司控股迪希城公司的優(yōu)勢,直接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務,要求迪希城公司董事長林某誠申請辭職,并放出風聲要調(diào)整迪希城公司經(jīng)營班子并裁員,撤換迪希城公司總經(jīng)理顏某某的職務,迪希城公司主要工作由顏某某直接向其匯報請示。并要求顏某某代華盈公司收購迪希城公司職工間接持有的眾宏博公司和物業(yè)公司股份。顏某某為了和湯大筠搞好關(guān)系,避免其總經(jīng)理職務被撤換,讓湯大筠不再要求其收購職工股份,自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多次給湯大筠送去禮金31萬元人民幣和7千元澳大利亞幣以及3萬元的購物卡。
利用公開招標機會收受30萬
2011年6月,迪希城公司股東之一的信達公司向社會公告,擬對迪希商業(yè)城一樓鋪面整體租賃權(quán)進行公開招標。迪希城公司于是給信達公司發(fā)函,希望租給迪希城公司或其推薦的單位,信達公司表示同意,并在招標條件里設置幾個對迪希城公司有利的條件。羅某想以其私營的萬佳公司名義參與競標,便找到迪希城公司總經(jīng)理顏某某,讓迪希城公司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以增加中標概率,顏表示自己作不了主,讓羅某找湯大筠。羅某于是多次找湯大筠說情,并于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給湯大筠送去30萬元人民幣和一部價值7450元人民幣的佳能相機,請求湯大筠同意迪希城公司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之后湯大筠同意以迪希城公司名義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
整合鋪面租賃收受17.5萬
肖某某為迪希商業(yè)城負一樓鋪面的租賃人之一,租賃后將鋪面轉(zhuǎn)租他人。2011年5月,湯大筠到迪希商業(yè)城考察,指出負一樓管理混亂,檔次太低,提出要整合負一樓鋪面,統(tǒng)一裝修,重新出租。陪同考察的顏某某將此情況轉(zhuǎn)告肖某某后,肖某某擔心整合會使其租賃鋪面的投入受到損失。如鋪面被提前收回,還得賠償承租商戶的損失。顏某某表示整合之事他自己決定不了,要找湯大筠處理。于是肖某某多次找湯大筠說情,請求湯大筠不要對迪希商業(yè)城負一樓進行整合,并給湯大筠送去17.5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大筠受國有公司委派到國有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在行使公司領(lǐng)導、管理職權(quán)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8.5萬元人民幣、7000元澳大利亞幣、5萬元人民幣購物卡及佳能單反相機1部,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一審判決后,湯大筠表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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