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廣東汕頭原市委書記、深圳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黃志光受賄及非法持槍案20日在廣州中院宣判,黃志光被判14年,他在宣判后表示法院的審判實事求是,將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記者從判決書中了解到,黃志光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逾400萬元,為公司老板、“拜把兄弟”及其下屬在工程承包、項目投標、職務(wù)升遷上謀取利益。
檢方此前起訴中指出,2006年,黃志光和深圳市金光華實業(yè)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提起家鄉(xiāng)寺廟修大佛缺資金的事,李亞鶴當(dāng)場以黃志光的名義捐出100萬元,后來,黃志光以兒子之名把這筆錢捐給了雞鳴寺。檢方認為這筆錢屬于受賄金額之一。
法院審理認為,該筆金額未算在黃志光名下,非黃志光所實際占有,且此前庭審中黃志光稱并不清楚這筆錢的情況,法院判決中未將該100萬元納入受賄數(shù)額。
法院判決指出,黃志光犯受賄罪判刑13年,另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3年,綜合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沒收財產(chǎn)5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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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黃志光因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審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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