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3月8日消息(海口晚報記者 謝大強)拿到工程進度款后,卻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面對民工討要,企圖通過更換手機號逃匿外省的方式逃避。原分包瓊山一小和海口實驗中學的四川瀘州籍包工頭鄭某全日前被瓊山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記者7日從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獲悉,此為??谑灼鹨驉阂馇沸奖慌行痰陌咐?/p>
????????包工無利可圖逃匿福建
????????據(jù)介紹,2012年3月,鄭某全分別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簡稱江西一建)和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煤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協(xié)議,承包瓊山一小和??趯嶒炛袑W的加固工程。施工后,江西一建和中煤公司先后向鄭某全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共計10萬余元,但鄭某全沒有及時支付結清工人施工款,工人多次催討。2012年5月11日,鄭某全逃匿到福建省福清市,更換掉原來的手機號碼,逃避農民工催討工資。
????????2012年6月15日,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發(fā)出《限期支付工資通知書》,但鄭某全仍未支付工人工資,仍拖欠兩個工地農民工劉太華、童林、何銀平等共計38905元。
????????據(jù)海口警方調查,鄭某全承包工程的總造價約17萬元,但其應支付工人的工資也在17萬元左右,他見承包的工程無利可圖,才攜帶本應發(fā)給工人的工資逃匿。
????????法院認為,鄭某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惡意欠薪得不償失
????????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勞動部門將多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為海口首起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獲刑的案例,極具警示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表現(xiàn)形式不僅為逃匿,還有轉移財產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入罪數(shù)額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五千元至三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該負責人提醒,勞動者遭遇惡意欠薪,要保留好工資表、工作牌、工友的詳細聯(lián)系方式等相關證據(jù),及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包工頭或用工主體應更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不要心存僥幸,惡意欠薪,到頭來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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