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教育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清查幼兒園非法用藥情況,國家衛(wèi)計委也應從醫(yī)藥監(jiān)管方面,全面清查“病毒靈”生產、銷售情況。
西安兩家幼兒園長期向幼兒喂食處方藥“病毒靈”的事件還在發(fā)酵。類似情況接連在吉林省吉林市、湖北省宜昌市被曝光。
從陜西到吉林,幼兒園非法喂藥看來至少不是“個案”。已經有傳言稱,這是幼兒園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希望教育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清查幼兒園非法用藥情況。國家衛(wèi)計委也應從醫(yī)藥監(jiān)管方面,全面清查“病毒靈”生產、銷售情況,向社會澄清幼兒園大量購進,并使用處方藥的背后,有沒有不正常的藥廠利益。
另一個問題也應得到重視。雖然全社會都認為幼兒園的喂藥行為,理應受到法律嚴懲,但究竟用什么罪名追究這種新型的傷害兒童行為,尚有爭議。
目前,西安、吉林兩地是以涉及“非法行醫(yī)罪”刑拘了責任人,但很多人覺得該罪名有些不倫不類。首先,從量刑上說,非法行醫(yī)罪一般是三年以下的輕罪,甚至可單處罰金。而這次西安兩家幼兒園長期向大量幼兒非法喂藥,社會危害極大,以此罪追究是否“罪罰相當”?更關鍵的是,按相關司法解釋,追究“非法行醫(yī)罪”,一般要求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從目前看,幼兒所受損害尚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也有人主張以“故意傷害罪”追究罪責,但“故意傷害罪”同樣要求造成受害者所受傷害,達到法醫(yī)學鑒定的“輕傷”以上標準。
還有人主張以“投毒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這一觀點認為,園方長期向成百上千的幼兒喂食本身就存在嚴重毒副作用的處方藥,本身是一種“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即,不必要求受害者受到實在的損傷,只要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險,就可以構成“危險犯”。園方理應知道長期、大規(guī)模向幼兒喂食原本就是禁止對未成年人使用的處方藥,必然產生嚴重的公共安全危險,卻長期以來故意為之,這就滿足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但之前沒有類似的判例。
因此,懲罰這種傷害未成年人的新型犯罪,可能還需要由最高法做出相關司法解釋,以平息適用罪名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