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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乞丐問題離不開國家層面的救助解決乞丐問題離不開國家層面的救助
來源: 紅網(wǎng) 作者:張松超 時間:2014-03-19 17:31
3月13日,鳳凰衛(wèi)視《社會能見度》欄目報道了“東莞丐幫”調查,報道了犯罪團伙用各種非常手段使人致殘,逼人乞討。近日,該報道視頻被發(fā)上微博,引網(wǎng)友熱議,稱犯罪團伙的做法令人發(fā)指。對于碰到職業(yè)化乞丐該不該給錢,也成了網(wǎng)友討論的焦點。(3月18日沈陽網(wǎng))
采取人為手段使人致殘,限制人身自由,逼人乞討,這種行為很明顯已經(jīng)構成了暴力犯罪,根據(jù)刑法第262條之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可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如果情節(jié)嚴重,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而在報道中,這些“丐幫幫主”人為使兒童致殘的行為更為嚴重,所以,對于這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必須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該報道中,即便是有人親自去公安局舉報,卻仍舊以不歸自己管為由被拒,在此,盡管整治乞丐工作確實需要民政、公安、城管等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但是登門報案竟被拒,人命關天,對于這種不作為的行為,也必須要受到譴責。
然而,透視這一行為,我們也需要認識到整治乞丐這一問題的復雜性。因為除了“丐幫”之外,還有職業(yè)乞丐,他們以行乞為業(yè),針對這一群體,根據(jù)之前國家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流浪人員的救助還是要遵循自愿的原則,而在拒絕救助這一塊,目前管理中還缺乏法律依據(jù)和執(zhí)法手段,致使“職業(yè)乞丐”成為了一個新的管理盲區(qū)。
在此語境下,就必須要對現(xiàn)實當中的乞丐問題進行調查,結合具體的調研結果出臺相關的立法措施,最終解決這一管理的盲區(qū)。所以,在所有的國家救濟當中,法律救濟是第一位的,因為不管是相關部門的管理行為還是打擊暴力犯罪行為,都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與此同時,政府和社會的福利救濟必須跟上,給他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讓乞丐能夠維持基本的生存問題。
但是需要認識到,解決乞丐問題,僅靠國家層面的法律和福利救助是遠遠不夠的,畢竟這樣的救助只是一時的,不可能長期性的解決這一社會問題。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政府部門最大限度的延伸和擴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把這一制度惠及進程務工的農(nóng)民工等困難群體,從根本上減少乞丐的數(shù)量。
乞丐問題確實影響著城市的市容,但是其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尊嚴,而提供安全感,從而保障最基本的生活,也是任何一個國家都應該為公民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務。而就行乞這一行為本身來講,采取自愿的方式,并沒有非法占據(jù)他人的財務,卻也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但是我們卻需要看到,這一行為換取的是公眾的同情心,久而久之,勢必會透支公共道德,這也是我們近些年來明顯感覺到人際關系變得冷漠的一個重要原因,畢竟信任一旦透支,修復起來極不容易。
所以,解決乞丐問題,離不開國家層面的救助,因為這不僅關系到行乞者的生活尊嚴,更是關乎公共道德,兩者都經(jīng)不起損害,也只有每個人生活的有尊嚴了,整個社會才會更加美好。
文/張松超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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