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公布專家組報告,裁定中國對稀土、鎢、鉬相關產品采取的出口關稅、配額管理措施違反WTO相關規(guī)定。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fā)表談話表示,中方正在評估專家組裁決報告,并將根據(jù)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妥善做好本案后續(xù)工作。
????????專家分析指出,不管此案勝敗如何,從保護稀有資源的角度出發(fā),中國政府的當務之急應是加大行業(yè)監(jiān)管力度,限制國內稀土的開采和消費。
????????2012年3月13日,美國、歐盟、日本將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以及出口配額管理和分配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此次訴訟涉及的稀土、鎢、鉬均為稀有金屬,在冶金、機械、化工、航天等領域應用廣泛,屬于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均被中國列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資料顯示,長期以來,中國以僅占世界23%的稀土儲量,供應著全球90%以上的稀土市場。擁有豐富稀土資源的美國等西方國家,并不開采自己的稀土,而是大量進口來自中國的稀土。
????????中國在開采稀土時付出了巨大的環(huán)境代價,稀土分離的化學過程產生大量污染物,對環(huán)境造成極大破壞。據(jù)稱,其中僅稀土資源豐富的贛南地區(qū),如果要對開采稀土等礦產破壞的土地進行生態(tài)修復,初步預計資金投入將高達380億元以上。
????????鑒于稀土資源的稀缺性和對環(huán)境造成的嚴重污染,近年來中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稀有金屬的管理,2011年中國政府發(fā)布《關于促進稀土行業(yè)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對稀土開采、生產和加工進行治理,相應的管理不再采取單一的貿易政策,而是更多地通過產業(yè)政策、環(huán)保措施,全面地規(guī)范國內的生產、消費以及稀土出口,包括對出口進行配額管理。
????????盡管中國已經加強了對國內稀土行業(yè)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也援引《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GATT)中“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例外條款”進行了抗辯,但顯然這一主張并沒有得到WTO專家組報告的支持。
????????“稀土案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事,之前就有類似敗訴的案子?!鄙虾TO事務咨詢中心業(yè)務總監(jiān)馮軍說。
????????2012年1月底,WTO上訴專家小組曾確認中國限制鋁土、焦炭等9種工業(yè)原材料出口的行為違反貿易規(guī)則。
????????按照入世承諾,中國可以對84個稅號的產品采取征收出口關稅的措施。由于涉案的9種工業(yè)原材料都不包含在內,中方對于涉案的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援引GATT第20條中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例外條款進行了抗辯。但沒有得到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支持。
????????“稀土、鉬相關產品不在入世承諾的可征收出口關稅的84個稅號產品之列,鎢產品只有一個稅號包含其中?!鄙虅詹織l法司有關負責人解釋道。
????????據(jù)了解,此次發(fā)布的專家組報告認可了中方有可持續(xù)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以及中方已充分證明存在綜合保護稀土資源的政策,但同時認定稀土出口配額措施與保護資源無關。
????????“這就好比是國內法院的‘一審’,3、4個月后,稀土案還將迎來‘二審’,即終裁。我們正在認真評估,以決定是否上訴。總的來說,WTO是理性解決貿易爭端的良好平臺。”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楊國華說。
????????專家分析指出,不管此次稀土案勝敗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基于環(huán)境保護的目標,即使不再對稀土出口采取關稅和配額措施,中國也應加強對稀土行業(yè)的管理。
????????“盡管工信部等部門已出臺不少相關政策,但是力度還應再加大。首先,可以通過增加礦產稅的方式,增加采礦成本。其次,提高環(huán)保標準,加大監(jiān)管力度,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yè)一律關閉?!瘪T軍說。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左海聰也認為,目前中國政府最應做的事是限制國內稀土的生產和消費,使之與國外的出口標準一致,這樣才能使稀土資源得到真正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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