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民2008年在海南瓊海市買了一套小戶型二手房,結果住進去四年后,賣方卻拒不配合房產過戶。為此,買方將挪威籍賣主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本案系涉外合同糾紛,本案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國瓊海市,故海南一中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案情回顧 挪威籍賣主不協(xié)助過戶
付鳴秋是挪威籍華人,祖籍中國海南省瓊海市。2008年1月,付鳴秋與韋易海簽了房屋轉讓合同,付將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元亨街民某大廈一處房屋轉讓給買方,該房有房產證,面積35平方米。轉讓價為人民幣6.5萬元。
雙方約定,由買方辦理過戶房產證,在辦理過戶中,如有需要賣方須積極配合,辦證稅費全由買方支付。
合同簽訂當天,韋易海支付現(xiàn)金人民幣6.5萬元給付鳴秋,付將房鑰匙和房產證原件交給韋易海。交房后,韋易海便搬進該房居住至今。
2011年12月底,韋易海要求付鳴秋辦理房屋過戶變更手續(xù),付鳴秋不配合,雙方發(fā)生糾紛。2012年,買方韋易海向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直擊 賣方未到庭法院缺席審理
因付鳴秋地址不詳,海南一中院在向付鳴秋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付未到庭應訴也未做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韋易海住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于合同的效力以及違約行為的問題,韋易海與付鳴秋在2008年1月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合同簽訂當日,韋易海依約定支付購房款6.5萬元,付鳴秋也將轉讓的房鑰匙及房產證交給韋易海,該房所有權歸韋易海所有。依據(jù)合同約定,付鳴秋不配合韋易海辦理房屋過戶變更手續(xù),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此案,判令韋易海與付鳴秋2008年1月簽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雙方應繼續(xù)履行,付鳴秋限期協(xié)助韋易海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將位于中國海南省瓊海市嘉積鎮(zhèn)涉案大廈的房產變更過戶到韋易海名下。(本案雙方為化名)
律師說法
買二手房過戶宜早不宜遲 可提高違約金防賣方違約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為,當下房地產市場價格漲跌難測,經常出現(xiàn)房價高企后二手房賣方毀約或拒不配合產權過戶的情況。提醒購房者,在進行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時,要謹慎防范法律風險。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本案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國海南省瓊海市,故本案一審法院享有案件管轄權。
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八條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p>
律師建議,購房二手房前,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房屋的產權來源、產權現(xiàn)狀,有無抵押、查封等糾紛問題,簽合同時更要咨詢專業(yè)人士,避免房價高漲后賣方反悔。簽合同時,要約定過戶的程序、細節(jié)和稅費承擔事宜,還要把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責任約定清楚,并在合同中適當提高違約金,遏制賣方違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應盡快完成,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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