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康市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昌宏、王中林、熊永金職務侵占、貪污罪案,旬陽縣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數(shù)罪并罰,對三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個月和一年零六個月。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昌宏、王中林、熊永金三人在任村三職干部期間多次虛列集體開支私分集體資金29600元。2007年至2012年底,三被告人在協(xié)助鎮(zhèn)政府落實兌付糧食直補、退耕還林、災建款等款項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套取、私分款項。劉昌宏套取侵吞款項31940.4元,王中林套取侵吞30166.33元,熊永金套取、侵吞款項6207.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昌宏、王中林、熊永金三人多次利用職務之便虛套私分集體資金、侵吞國家財產(chǎn)構成職務侵占罪、貪污罪,鑒于三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全部退贓,據(jù)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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