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不愿供認參與采砂這種合法經營,原因或許就在于,想回避“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的嫌疑,以躲避“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
劉漢涉黑案的庭審中,出現(xiàn)了讓人啼笑皆非的一幕。檢察機關指控,劉漢為幫助“熟人”黃某某奪得什邡一處河段的采砂權,指使其弟劉維,劉維再指使小弟威嚇他人退出競標,結果黃某某一次舉牌即以競拍底價280萬元獲得采砂權。劉漢卻辯解:“(我會)為了一個沙場幾百萬元去做違法犯罪的事嗎?你們把我劉漢看得這么可憐嗎?”
因為案值小,所以不值得去犯罪,這樣的自辯邏輯,更像是自黑,顯然也難以成立。事實上,檢方已舉證證明劉漢很看重“小錢”,如他去賭博,還指使手下以每10萬元抽頭5000元的方式放貸,真真是“刮金佛面,削鐵針頭”的狠角色。
那劉漢為何要狡辯自己沒參與這種“小錢”的經營呢?原來,劉漢被公訴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大法定特征之一就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也就是說,劉漢罪名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他要獲取經濟利益,這就跟賺“小錢”的經營活動脫不了干系。
可以想象,一個長期作惡一方的涉黑組織,必須有長期穩(wěn)定的“黑金”來源。從近年的打黑案件來說,“以商養(yǎng)黑”是常見形式——一般是涉黑通過暴力手段壟斷一個市場、一個行業(yè),從而全面操縱價格,榨取超額利潤。采砂業(yè)就是涉黑組織較擅長操縱的行業(yè),它具有地區(qū)壟斷性,且經營規(guī)模較大,看似“小錢”,實則聚“砂”成塔。目前檢方的證明顯示:即使在劉維潛逃期間,其老婆周琳仍然得到13次砂場分紅款,加上先前的錢款,劉維共在砂場獲利400多萬元。
2009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因為涉黑組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yè)等方式“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合法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就可證明其涉黑性質。劉漢不愿供認自己參與采砂這種合法經營的原因,或許也正是躲避這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