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云南男子與特警對峙被擊斃 目擊者稱沒必要開槍】
??????? 解說:
????????這是一起被警方表彰的開槍,這是一起被檢方認定合法的開槍。
????????讀:
????????民警開槍時機恰當。
????????解說:
????????禁止開槍不現(xiàn)實,何時開槍引爭議,一線警察全面佩槍之后,開槍規(guī)則不容模糊。
????????解說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明確列出了十五種可以使用槍支的情況。
????????解說:
????????暴力抗法,警察被襲,佩槍執(zhí)法,民眾又該怎樣配合?
????????市民1:
????????站邊上去唄。
????????市民2:
????????躲著點吧。
????????市民3:
????????我不懂這個,不清楚這個。
????????市民4:
????????那我就跑唄。
????????解說:
????????《新聞1+1》今日關注:如何開槍,如何面對開槍?
????????董倩 主持人:
????????晚上好,歡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今天,我們的節(jié)目是關于一起警察開槍而引發(fā)的一系列的關注。就在5月15日的時候,云南鎮(zhèn)雄警方稱,有一名男子當街駕車沖撞趕集的群眾,民警是依法開槍制止。那么今天傳來的最新的消息,是當?shù)?,也就是?zhèn)雄縣人民檢察院認定結果是,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這件事情,引發(fā)了人們的很大的關注。警察到底什么時候開槍?另外警察開槍之后,對于開槍的這種審核,到底應該怎么進行。我們首先了解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讀:
????????經(jīng)鎮(zhèn)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鎮(zhèn)雄縣公安機在處置方某駕駛農(nóng)用車撞向圍觀群眾這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解說:
????????昨天,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發(fā)布新聞通告,回應了5月15日鎮(zhèn)雄警方當街擊斃駕車男子的事件。昭通公安微博稱,14時15分許,方某因訴求的得不到滿足,沖上該農(nóng)用車駕駛室準備啟動車輛,民警及時上前制止,方某揮拳擊打民警,并從駕駛室拿出一把砍刀向民警砍去。另一名民警見狀遂鳴槍示警,該車駛進圍觀人群后,民警再次鳴槍示警,方某仍然不予理會,繼續(xù)駕車前行。民警遂果斷朝駕駛室開槍,方某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方某,是鎮(zhèn)雄縣羅坎鎮(zhèn)茶蔚村的村民。5月15日早8點,方某用農(nóng)用車載著兄弟和妻子前往鎮(zhèn)政府反映切斷,認為其家附近的高壓線鐵塔對家人造成電磁輻射,要求賠償,引發(fā)當日趕集的上百名群眾圍觀。此前,方某曾因用農(nóng)用車阻攔電網(wǎng)施工,但兩次均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
????????5月15日的現(xiàn)場目擊者說,方某見其兄弟被警察用手銬銬住,隨即跳上農(nóng)用車,并向警察揮刀。鎮(zhèn)雄縣宣傳部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說,由于當天是趕集日,怕方某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特警做出開槍決定,總共開了四次槍,發(fā)射了12發(fā)子彈。
????????事發(fā)當日,鎮(zhèn)雄公安就在通報中提到,“昭通市公安局對有效保護人民群眾,果斷依法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
????????主持人:
????????這件事情之所以引發(fā)爭議和爭論,它的焦點就在于被擊斃的方某,在被擊斃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威脅到公眾的安全?那么我們看,這次警方一共是4次開槍,一共是使用了12發(fā)子彈。那么今天我們特別請到一位嘉賓,是來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的副院長陳剛,我們聽聽他的說法。陳院長您好,我們不妨仔細分析一下這四次開槍。你看前三次基本上都是警告,第一次是方某跑到車上,特警勸他下車,他不下車,并拿出一把長刀砍向特警,這個時候,特警是朝天開槍警告。那么馬上方某關閉車門,發(fā)動車子。第二次特警開槍,這次是打破了輪胎。第三次開槍的前提是什么,那么打破輪胎以后方某還沒有停車,車輛繼續(xù)向前行駛,撞到特警的車,這個時候,警察再一次鳴槍警告,這是前三次開槍。這是當?shù)鼐教峁┑囊粋€事情的過程,您怎么評價?
????????陳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
????????我個人認為,因為在第一、第二、第三次鳴槍示警,應該說都是符合我們,在應對這樣一個突發(fā)性事件的時候一個基本的對策。
????????主持人:
????????是妥當?shù)模?/p>
????????陳剛:
????????是妥當?shù)摹R驗樵诿钸@個犯罪嫌疑人下車的時候,他并沒有按照警方當時提出的這樣一個要求,而且揮刀,這個是非常嚴重的這個事件。所以民警在這種情況下,鳴槍給予警告,采用的這個對策是非常合理的。
????????主持人:
????????陳院長你看,我們大家就關注第四次。你看在第四次開槍時,方某在被第二次鳴槍警告之后,仍然沒有停車,繼續(xù)向前行駛,在這種情況下,警方第四次開槍,然后擊斃了方某,您怎么評價這第四次開槍?
????????陳剛:
????????所以這里面其實最為關鍵的,也是群眾引起熱議的,就是最后的一次把這個對象擊斃。那么這個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因為這里面要看一個細節(jié),就是作為被擊斃的對象,他當時如果是開車駕車沖向群眾,也就說不是按照道路行駛的正常路徑走的話,那極有可能造成大量群眾的傷亡,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擊斃這個對象,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這個對象,當時并沒有這樣的意圖,只是緩慢的在道路上行駛,妄圖逃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擊斃對象,這里面可能就有問題。
????????主持人:
????????陳院長這是您分析的它幾種可能性,我們再來看有一個微妙之處。在警察擊斃他的3小時之后,那么鎮(zhèn)雄的警方就發(fā)了一個表彰令。然后對于擊斃方某的這名警察,進行了表彰。您覺得在3個小時之后,我估計3個小時應該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仔細的這種審查、審核,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對開槍的民警進行表彰,您覺得是否妥當?
????????陳剛:
????????因為畢竟我們說動用槍支,可以講是最后一道底線,因為他可能傷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我們按照一般的情況,這個在開槍以后,這個事件發(fā)生以后,是要由檢察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機關,來對這個事件進行一個裁定,認為這個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的。那么這需要有一個調查的過程,所以在短短的幾個小時之內就能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是合法還是不合法,而且這是公安機關本身來得出,我覺得這是應該說是不妥的。
????????主持人:
????????還有一個細節(jié),陳院長,今天鎮(zhèn)雄縣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說,一切都是沒問題的。但是鎮(zhèn)雄縣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認定的消息的平臺,是昭通市的公安局的官微,也就是本來應當獨立監(jiān)督的一個檢察院,卻通過一個公安局的官微進行了認定,您怎么看待這樣的一種做法?
????????陳剛:
????????這本身從公安機關的微博來發(fā)布檢察機關的最后認定的結論,這樣的一種途徑也不是一種正常的,或者正當?shù)耐緩健R驗闄z察機關它其實也可以有它自身的發(fā)布平臺,也可以由上級檢察機關來對這個事件進行發(fā)布,那么發(fā)布的途徑也很多。所以這里邊,其實由一個上訪群眾,這樣一個特殊的對象,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再由我們公安機關本身的一個微博平臺來發(fā)布這樣一個裁定的結論,這個確實容易引起群眾的懷疑或者質疑。
????????主持人:
????????謝謝陳院長對這些細節(jié)的一些解讀。那么鎮(zhèn)雄的槍聲,之所以引發(fā)人們的關注,就在于現(xiàn)在一線的警察已經(jīng)開始全面佩槍了。這一方面,當然對于社會的安全是有很大的好處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給使用這些槍支的警察提出了一個巨大的挑戰(zhàn)。那就是怎么使用這些槍支。
????????教官:
????????你扣的時候,因為這邊食指用力過猛,導致你的槍會往上抬,手腕這里沒有挺住。
????????解說:
????????在上海市公安局常寧分局靶場內,空氣中彌漫著火藥味,即將佩槍巡邏的民警,需要進行持續(xù)數(shù)月的射擊訓練,而訓練量也增加了三倍多。
????????陳健 民警:
????????從戒備、出槍到完成六粒子彈擊發(fā),要求是在15秒內全部完成。
????????解說:
????????其實,技能訓練已經(jīng)是民警佩槍的最后一關,在此之前,巡邏民警首先要跨越政治關和心理關。
????????章友德上海政法大學城市公安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過去我們人民警察,基本說使用槍械的機會很少,使用槍支的過程中間,很容易產(chǎn)生一些心理的問題。
????????解說:
????????而當一線警察開始全面佩槍上崗時,一部分民眾表示歡迎,而另一部分民眾卻表示出了擔憂。因為翻閱過往的記錄,也確實發(fā)現(xiàn)一些警察,出現(xiàn)過濫用槍支,致人死亡的案例。2009年3月24日,一起警察槍擊案在云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當年2月23日晚,云南省蒙自縣民警吉忠春酒后駕車,在一小區(qū)內與另一輛轎車發(fā)生碰撞,并與車主潘某發(fā)生爭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單位佩槍,向潘某連開三槍,致使其當場死亡。
????????李春光 原告代理人:
????????吉忠春在案發(fā)之前,一個是違規(guī)酒后駕車,一個是違規(guī)攜帶槍支飲酒,還有就是違規(guī)在上班時間攜帶槍支,并且違反規(guī)定使用槍支。
????????解說:
????????最終,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終審判處吉忠春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女子報警,稱被人搶劫。緊接著,深圳市公安指揮中心又接到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昆(音)的報告,說自己開槍擊中一名持刀搶劫的犯罪嫌疑人,待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男子班某倒在地上,頭部中彈已經(jīng)死亡。當人們都以為本案會就此告一段落時,當?shù)氐臋z察院等相關部門卻在隨后的調查中發(fā)現(xiàn)了諸多疑點,民警李才昆所述情況,與警方在現(xiàn)場勘察的技術分析不符,而且一系列證據(jù)都表明,李才昆涉嫌故意殺人。最終,民警李才昆供述了自己假造搶劫案,設局槍殺班某的犯罪經(jīng)過。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昆故意殺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主持人:
????????通過深圳的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對于警察開槍,尤其是開槍以后擊斃嫌犯,事后審查是多么的重要。因為警察不是法官,我們不能指望說是警察每一次開槍他都合理合法。那么如果失去對這種用槍的制約,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我們國家的《人民警使用警械還有武器條例》,里面有15種警察可以開槍的情況。但是我們說,雖然很詳細了15種,但是它畢竟不能包含、容納所有警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開槍的這種可能性。那到底警察在使用槍支的時候,如何進行自由裁量,我們繼續(xù)連線陳剛副院長。陳院長您看我們說到了,警察在開槍的時候,他一定會使用到個自由裁量,那么自由裁量,就涉及到一個底線。什么時候用槍,在遇到什么樣的情況的時候,可以用槍?
????????陳剛:
????????所以這里面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們在面對各種復雜的警情的時候,其實不能夠很快的,或者非常準確的預知到這個結果會多么的嚴重。所以其實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作為警察來講,他必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一個權力。但是這里邊我想說的是,我們在應對一些暴力犯罪,或者非常嚴重后果的一些犯罪的時候,其實我們目前來講,如果除了槍以外,我們沒有應對多種級別暴力的這個途徑或者警械的時候,其實這里面就存在一個非常大的隱患。
????????主持人:
????????您的多種多樣,是不是也就是像說警棍,比槍支危害要小一些的警械?
????????陳剛:
????????對。因為我們目前來講,我們應對比如說持刀犯罪,或者說持爆炸物品的,那我們可能除了警棍,直接上來就是槍支。那么中間它沒有一個多層次的,應對不同暴力程度的警械的專用的器械。比如說像電擊槍,它不能致命,但是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把一定距離的犯罪嫌疑人擊倒在地,使他喪失任何反抗的能力。
????????主持人:
????????陳院長,人們關心這件事情還是因為,一方面,因為我看到了一個評價,說一線警察佩槍,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雙刃劍。一方面使我們感覺到更安全。另一方面,會不會有可能在警察有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會導致這種槍支的濫用,您怎么看?
????????陳剛:
????????其實這個問題我想,所有的老百姓來講其實都會有這樣的質疑。就是所有的警察都佩槍,那么會不會導致這種權力的濫用。在任何一個法治的社會,其實大家都會關注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公權力永遠都是大于一些公民自己權利,它如果沒有很好的監(jiān)督,那就容易導致這種公權力的濫用。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對槍支使用的監(jiān)督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從目前我們的情況來看,我們這個槍支使用的監(jiān)督,除了我們內部的監(jiān)督以外,就是公安機關自身的監(jiān)督以外,其實我們更重要的是在事件發(fā)生以后,是依賴我們的公安機關以外的監(jiān)督,包括最主要的就是比如說檢察機關,那么包括我們的一些媒體,包括我們的輿論監(jiān)督。所以這里邊,我們最有專業(yè)性,或者最具有公權力監(jiān)督能力的,那么可能就是檢察機關。
????????主持人:
????????好,謝謝陳院長,稍后我們會有更多的問題給您。那么一線的警察要佩槍,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需要把自己的行為還有心態(tài)都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是與此同時,對于公眾來說,是不是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呢?
????????記者:
????????你知道什么情況下,警察會開槍嗎?
????????市民1:
????????不知道。
????????市民2:
????????不知道。
????????市民3:
????????威脅到人民生命危險的時候才能開槍。
????????記者:
????????警察鳴槍了你會怎么做?
????????市民4:
????????我只能站邊上。只能這樣了。
????????市民5:
????????躲著點。
????????市民6:
????????如果我要是無辜的話,我就會蹲下然后抱頭。
????????市民7:
????????警察鳴槍,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
????????市民8:
????????鳴槍,我不懂這個。
????????市民9:
????????那我就跑唄。怪害怕的。
????????解說:
????????通過街采,我們看到一些市民對警察使用槍支相關規(guī)則的欠缺,而通過以往事例,我們更能看到一些人,對佩槍警察的“無畏”舉動。去年11月20日深夜,在北京宣武醫(yī)院,市民孫某帶著右手受傷的朋友來到醫(yī)院就診,在這個過程中,與醫(yī)務人員發(fā)生沖突,并將一名醫(yī)生打倒在地。接到報警后的民警趕到現(xiàn)場,但孫某等人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對佩槍的民警,展開了攻擊。
????????馮苗苗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對警察有推搡的行為,并且用手指著警察,警察向其中一名嫌疑人說了,我手里有槍,小心槍走火。然后這個嫌疑人就說,有槍怎么了,并且一把奪下了警察手中的槍。
????????解說:
????????搶奪警槍的孫某,后來被警方撲倒在地,并奪回了槍支。事后查明,當晚的孫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但最終他因為涉嫌妨礙公務罪和搶奪槍支罪,被北京西城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說孫某的事例屬于酒后鬧事,那么兩年前,發(fā)生在安徽合肥的傳銷人員襲警搶槍事件則是故意為之。2012年6月16日上午,在合肥市某小區(qū)有幾十名傳銷人員毆打小區(qū)物業(yè)保安,接到報警后轄區(qū)派出所以合肥市特警支隊迅速出動,但當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傳銷人員不但不聽從勸阻,還辱罵毆打民警,甚至搶奪民警的槍。
????????韓林 辦案民警:
????????傳銷人員在警察處理的過程中,情緒比較激動,和警察也發(fā)生沖突。
????????劉傳如合肥市某小區(qū)保安負責人:
????????當時有人在喊要奪槍,我們的公安為了保住槍不被奪,公安雙手抱著沖鋒槍,臉朝下,用身體抱著,才保住槍不被奪。
????????主持人:
????????看完了短片,我更關注剛才短片中接受采訪的這些民眾,對于警方什么時候使用槍支,應該說絕大多數(shù)都不知道。那么現(xiàn)在就出現(xiàn)了這種不對稱,警方心里明白我什么時候應當用槍,但是民眾不知道。那接下來我們繼續(xù)請教陳院長,那像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帶來的結果會是什么?
????????陳剛:
????????這里面會出現(xiàn)由于一些雙方的誤解,造成了可能不必要的一個嚴重的后果。那么對于民眾在當前這樣一個大的轉變的形勢下,我覺得更應當加強這方面的普法教育。讓所有的民眾都明白,警察在執(zhí)法的過程當中,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他是為了公共安全,為了更好的制止犯罪,那么還是要依照警察的指令來行事。而不是見了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首先選擇的就是逃跑。這樣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解,而導致嚴重的后果。
????????主持人:
????????剛才在街頭采訪的時候,有一位接受采訪的人說,他說警察一掏槍我就害怕,那我就會跑。其實這種情況,可能是多數(shù)人的一種反映,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在全國,一線民警佩槍已經(jīng)成為一種大趨勢的情況下,民眾應當做出什么樣的配合和反應,和心理上的一些調整?
????????陳剛:
????????這個作為民眾來講,其實就是應當關注我們警察執(zhí)法當中一些具體的大的法律條例。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當中,實際上是非常明確的,因為持槍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槍,因為開槍往往是在遇到非常緊急的情況下,而且要危及到公共安全,威脅到我們警察本身安全的時候,或者在一些非常嚴重的一個后果可能會造成的這樣一個前提下,才可能會最后使用槍支。而且使用槍支,按照我們國家的規(guī)定,必須要鳴槍警告,除非有一些特例,來不及鳴槍的時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可以先行開槍。但是這個,并不能夠說明我們就可以濫用槍支。所以民眾在這方面首先要明確,警察有槍并不代表著可以濫用,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其實警察佩槍,實際上是對整個社會安定的非常有力的一種支持。
????????主持人:
????????好,非常感謝陳院長。今天我們節(jié)目討論的核心內容是槍,但實際上我們關注的還是人,是持有槍的人,和有可能被槍頭對準的人。因為一旦使用槍支,就意味著如何面對生命。好,這就是今天的節(ji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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