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ān)注的成都高空墜物“連坐”案近日作出判決,由于難以找到墜物責任人,該居民樓內(nèi)124戶人家分擔了15萬元賠償,每戶賠1230元。
法院表示:賠償,更多的是一種社會救濟,而不是連帶責任。高空墜物“連坐”法規(guī)引起諸多爭議,成為現(xiàn)實判例后也贊彈不一。責任連坐于法于情是否合理?除了責任連坐外,還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解決,如國家救濟?本期三人談我們共同關(guān)注。
張漲:抽絲剝繭 一針見血 譚敏:至情至理 侃侃而談 練洪洋:煮酒論劍 指點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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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敏: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不斷,在責任認定上卻沒有明確依據(jù),不同法院對這種案例的判決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導致糾紛不斷。所以,《侵權(quán)責任法》里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責任界定,第87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quán)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quán)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明確了判罰的標準,有助于減少此類糾紛。
法律的出臺不僅是為了辨明是非,彰顯正義,也要有利于具體執(zhí)行,解決現(xiàn)實問題。在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中,如果一直找不到責任人,傷者可能面臨沒錢看病,索賠無門的困境?!肚謾?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不僅統(tǒng)一了判罰的標準,而且,有助于解決此前查不到拋物人而使傷人案成為無頭公案,受害者訴求無門的問題?!斑B坐”法律條文,正是根據(jù)已有的多起案例,綜合考量而出臺,符合現(xiàn)實情況的相對公平之舉。
練洪洋: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反對搞責任“連坐”。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高空墜物“連坐”,明顯有違過錯責任原則,而且也極為不公平。譬如成都這個高空墜物案,124戶被判“連坐”,假如墜物只是一戶所為,說明其中有123戶是被“冤枉”的。123戶無過錯擔了責,而真正的墜物者有過錯卻沒有擔全責,這公平嗎?專家說不是“賠償”,而是“補償”,如果沒有過錯,為什么要“補償”?這種說法于理不通??疾焓澜绺鲊?,無論是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
張漲:講到執(zhí)行問題,認為責任“連坐”就方便執(zhí)行是一種很理想化的觀點。本來我國在侵權(quán)責任賠償?shù)膱?zhí)行方面就存在諸多困難,像高空墜物“連坐”這種爭議較大的案件,即便法院判決了,執(zhí)行對象涉及幾十甚至上百戶,而其中不少住戶未必認同法院判決,很有可能出現(xiàn)拒絕執(zhí)行。這樣一來,所謂的利于執(zhí)行就不成立了。其次,對于警方破案來說,責任“連坐”會不會形成一種不好的引導?通過責任“連坐”,反正補償款已落實了,事情告一段落了,破案的壓力就沒有那么大了,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局面。
人之情
譚敏:拋物者難以找到,可是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煙灰缸、瓷片擊中的傷者卻在醫(yī)院里等著救治,被砸中的也許還是家中主要勞動力,可能給家庭經(jīng)濟情況也帶來很大困難。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遭遇飛來橫禍的他們是最無辜最可憐的。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人,也要盡快解決受害人的現(xiàn)實問題,不能砸了白砸。?由可能施加傷害的住戶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許對沒扔的人來說不完全公平,但是公平正義不是一個虛幻和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合情合理的結(jié)果。從這個角度上說,分擔是相對來說較可行的方案。
而“連坐”之舉,可以預(yù)防此類事件的發(fā)生,一是因為即使自己沒扔也需承擔責任,住戶們平時就會加強自我約束,相互提醒,物管也會盡好管理職責,不會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二是出現(xiàn)問題后,大家為了免責,會盡量提供線索,幫助查出亂拋物者。
張漲:這種觀點只看到了一面,若換位思考站在無辜住戶的角度來思考,自己并沒有過錯卻要承擔一筆補償款,心理上很難認同。像成都這個案例,高樓里的124家商戶分攤了15萬賠償,平均每戶1000多元,數(shù)額還不算太大。若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問題,比如致殘致死,牽涉到巨額補償或者長期補償,分散到每一個住戶頭上有可能是一筆沉重的負擔,沒有過錯的居民恐怕更不愿意承受。
練洪洋:不問青紅皂白的高空墜物“連坐”也容易引發(fā)住戶的道德風險。
那些無端受到“連坐”的住戶,自覺一點的,可能會因為“破財”而有所畏懼,以后不敢亂拋亂扔;自覺性差一點的,可能將事件理解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塊來擦屁股”,砸傷人大家賠錢,責任泛化,無所顧忌。無故出了錢、心理不平衡的,甚至還可能出現(xiàn)報復(fù)性舉措,故意高空拋物。
治之道
張漲:既然責任“連坐”帶來了如此大的爭議,我們不妨將風險控制在墜物發(fā)生前。一方面,物管應(yīng)該加強檢查力度,尤其是遇到臺風天等情況,更有義務(wù)通知到每戶,要求其做好窗臺、外飄物體等隱患的處理。在很多已有判例中,物管通常都要背負比較大的補償或賠償責任。因此物管單位也應(yīng)該對高空拋物現(xiàn)象重視起來,疏忽了事前檢查,必然免不了事后擔責。另一方面,在小區(qū)里應(yīng)該盡量增加攝像頭等監(jiān)控設(shè)備,這不僅是對拋物行為的一種震懾,也便于事后通過觀看監(jiān)控錄像來確定責任,盡量避免找不到責任人而不得不搞“連坐”。
練洪洋:高空墜物責任險對高空墜物案的賠償也能起到較好的托底作用。城市許多寫字樓都會購買此類險種,但是住宅類建筑購買的還不多見。其實,投保金額也不高,對于住宅樓居民來說,也不是很大的負擔,不妨推廣。除了個體住戶,也可以考慮集體出資購買,如臨街住戶共同出錢,或從物管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當高空墜物傷人案件發(fā)生之后,對于受害人的及時賠付和救助有很大作用,善莫大焉。
譚敏:此外,由公共財政來為此類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受害者兜底應(yīng)成為政府的應(yīng)盡之責。不僅是高空墜物的受害者,對交通肇事逃逸等暫時無法找到責任人的受害者,不能讓他們成為無人理睬的“倒霉蛋”,應(yīng)當以國家救濟的形式來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譬如設(shè)立國家公共傷害或公共救助基金,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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