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馮偉林受賄案27日一審宣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馮偉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其同案被告人妹妹馮霞、妻子易杏玲也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偉林自2000年以來,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兼任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綠化、用電工程和服務區(qū)經營權等項目招投標、湖南省高管局辦公樓工程發(fā)包、設備采購、資產收購及人事安排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伙同馮冠喬(另案處理)、馮霞、易杏玲共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380.9091萬元(實得3405.9091萬元,未遂975萬元)。
被告人馮霞伙同馮偉林受賄800萬元(實得100萬元,未遂700萬元)。被告人易杏玲伙同馮偉林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58.9623萬元。被告人馮霞利用馮偉林的影響力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6.15萬元。被告人易杏玲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自己的股票賬戶及其實際控制的“馮秀蘭”股票賬戶,多次累計買進賽迪傳媒股票600.828萬元人民幣,累計賣出392.566萬元人民幣,期間賬面收益31.508萬元人民幣。另外,易杏玲還將上述內幕信息透露給他人,明示他人在敏感期內進行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共計49萬余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偉林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歸案后有多個重大立功表現(xiàn),坦白交代,認罪態(tài)度好,且贓款已經全部追回,可予減輕處罰。被告人馮霞伙同馮偉林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系從犯,并有受賄自首情節(jié),且贓款已經全部追回,可予從輕處罰,并應與其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易杏玲伙同馮偉林受賄,數(shù)額巨大,系從犯,并有受賄自首情節(jié),且贓款已經全部追回,可予減輕處罰,并應與其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數(shù)罪并罰。
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馮偉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同案被告人馮霞犯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50萬元、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同案被告人易杏玲犯受賄罪和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上述三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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