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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記者對其他人員進行拍攝取證,卻不允許對自己拍照,稱自己有“肖像權”。18日,黑龍江省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霸道作風令記者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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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qū)有礦難發(fā)生并被瞞報。18日下午,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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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記者表示,核查礦難過程是正常采訪,需要拍照留證時,這位副市長依然態(tài)度蠻橫地說:“你們下車了,我在車里坐著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么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么資格隨便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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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礦核查現(xiàn)場,這位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竟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表示不知情,對礦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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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xiàn)、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有律師介紹,侵犯肖像權得同時具備幾個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隱私,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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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肖像權還規(guī)定,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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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個人隱私外,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亦不得反對媒體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xiàn)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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