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投資開發(fā)公司稱自己持證的一塊200平方米的土地,被他人違法蓋上簡易房對外出租。為此,該公司向??谑协偵絽^(qū)城管局投訴,要求城管部門依法拆除地面上的違法建筑。后來,該公司認為城管部門行政不作為,將瓊山區(qū)城管局告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并索賠經濟損失1元錢。9月18日上午,瓊山區(qū)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將擇日宣判。
原告海南嵩陽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于今年5月19日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被告瓊山區(qū)城管局郵寄了一份投訴函,向被告投訴該公司位于??诟侵猩铰?7號的一塊200平方米的空地,被不明身份人士強行建設違法建筑,請求瓊山區(qū)城管局拆除,但瓊山區(qū)城管局遲遲不履行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行為。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4條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判令被告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壹元整”等。
被告瓊山區(qū)城管局答辯稱,該局收到投訴函后,遂派工作人員到涉案地塊現場調查取證。經核實,該地塊上存在建筑物,系上個世紀90年代所建的多間簡易瓦房,已全部出租。之后,城管部門已向建房業(yè)主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建房業(yè)主于2014年5月2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清理場地并恢復原狀。被告認為,其已履行職責,積極作為,不存在原告所訴“不作為”的情況,建議由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此事。
“我們投訴的違法建筑拆除問題,被告卻稱"由有關職能部門處理",這難道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嗎?”原告認為,被告并沒有將實際情況調查清楚,就連違法建房的業(yè)主是誰也說不清楚,《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上只籠統(tǒng)地寫“建房業(yè)主”,執(zhí)法隊員簽名一欄,只是寫“瓊山城管局”,并沒有執(zhí)法隊員的名字。被告還認為,城管稱“簡易房是上個世紀90年代所建”,其實大部分是新建簡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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