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被稱為“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案、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guī),禁止行政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難”。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我國行政訴訟有個特點,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報》)
一個樸素得無法再樸素的法治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這樣的法治意識下,倘若對“民告官”案的審理,完全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哪怕“民告官”的勝訴率再低,也并不意味著司法的扭曲與不公;而舍此之外,即便“民告官”的勝訴率再高,也難有正義可言。以此來論,“民告官”勝訴率的高與低,并不能簡單置換為公平指數(shù)。因此,“民告官”豈能以勝敗論曲直。
然而,在現(xiàn)實中,“民告官”的勝訴率低,從10年前的30%降至現(xiàn)在的10%,甚至是一些省份的2%,并非“百姓無禮”,而是各種利益的干擾、各種權(quán)力的介入,讓“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如三座大山壓在“百姓”肩上,讓“政府能贏就受理、政府不能贏就不受理”等潛規(guī)則橫行。換言之,眼下的“民告官”勝訴率低,或許是“司法不公”所致。
如此現(xiàn)實下,審視《行政訴訟法》的大修,很有現(xiàn)實意義,因為這是保障公平與正義的前提。如新法明確行政機關(guān)“禁止插手”行政案件,就是意圖破除權(quán)力的直接干擾;如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的管轄分類,也是為了避免錢權(quán)的干擾;再如行政機關(guān)若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可直接處罰負責人……類似做法,就是對現(xiàn)實的一種制度回應。面對各種壓力、各種潛規(guī)則,新法的修改,的確能給人以極大的信心與期待。
不過,具體的效果如何,仍有待現(xiàn)實檢驗。但很顯然的一點是,法律是平衡人們利益最重要的武器,也是呵護社會公平與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權(quán)力能輕易取代法律,那后果的確不堪設想,也是一種不可思議的社會退步。眾所周知,依法治國早已是中國最強音,而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早已深入人心,這樣的理念與看法,理應成為政府及有關(guān)部門堅定的信仰。如果法律不能成為公民維護自身權(quán)利的有力工具,那就意味著社會底線的失守與潰敗。
不能讓底線失守,就必須關(guān)注民告官的公平與正義。自然,就民告官的勝訴率而言,不患“低”而患不公。畢竟,要想讓民告官的勝訴率好看點,并不是什么難事,畢竟“民告官”勝訴之后,也只是一個階段性的勝利,“執(zhí)行到位”才是民告官勝訴的終點。簡而言之,就“民告官”而言,不能只盯勝訴率,更要盯程序正義性與實體正義性。如果一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立案不難了、審理不難了、執(zhí)行不難了,那么無論勝訴率是高是低,公眾都能接受,因為這呵護了最起碼的公平底線,而這應成為眼下改革與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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