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庭至今已近一年七個月,法院工作人員稱,因案件比較敏感,近期還沒有宣判計劃。
2014年5月2日,湖南邵東縣野雞坪鎮(zhèn)建新村,曾愛云的母親趙春秀與二舅趙建安一說起案子就悲憤不已。
一場馬拉松式的審判,占據(jù)了曾愛云人生中最可貴的11年。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時年26歲的曾愛云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
而后,曾愛云的命運在一次次審判中不斷被改寫。他曾收到過3份湘潭中院下發(fā)的死刑判決,1份湖南高院的維持死刑判決,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準死刑裁定。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至今已近一年七個月,仍未宣判。
11月7日,湘潭中院刑庭一工作人員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說,因此案“比較敏感,近期還沒有宣判計劃?!?/p>
“情殺”
2003年9月,在工作兩年后,曾愛云回到母校湘潭大學,攻讀機械工程學院的研究生。一次聚餐,他結識了同學院的女生李霞,兩人互有好感,關系逐漸密切。
曾愛云是湖南邵東縣人,導師對他的評價是:成績好,外向,能力強,尊敬教師。
在和曾愛云相識前,李霞與研究生院黨支部書記周玉衡已戀愛四年。曾愛云出現(xiàn)后,她決定與周分手。
得知事情原委后,周玉衡心生不滿,他后來還從同學口中得知曾愛云有“作風問題”。10月27日,他將這一傳聞告訴了李霞,還勸她回到自己身邊。
當晚19時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愛云打電話給周玉衡,為自己辯解,并約他晚8點在圖書館前見面,表示愿把李霞送還給他。
20時許,周玉衡是在陳華章的攙扶下,如約來到圖書館,與曾愛云、李霞見面。
陳華章是曾愛云“有錢一起花”的朋友,也是周玉衡的師兄,時年25歲。
碰頭后,彼此間也沒有過多交談,周玉衡便被陳華章扶回宿舍。
當時,李霞就已注意到,周玉衡看起來頭昏乏力,感覺不放心,準備和陳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陳拒絕了。
23時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師因廁所沒燈,欲在草地上方便時,發(fā)現(xiàn)了周玉衡的尸體,隨即報警。
據(jù)起訴書認定,2003年10月24日至27日,陳華章分四次在三家醫(yī)院開了24顆安定。27日晚18時30分左右,陳趁周玉衡不在,將安定片研磨成粉狀,兌水過濾后倒入周的杯中,周飲用了杯中的水。
起訴書稱,27日晚22時28分許,曾愛云趁李霞接聽電話,獨自來到308室,在周玉衡的座位旁拿出早已準備好的棕繩,從身后勒住昏昏欲睡的周的頸部,將其勒死。曾愛云將周的尸體拖出308室,并喊陳一起將周的尸體拖入電梯至一樓,拋尸于工科樓南樓與機械實驗室之間的臺階下。
搬離尸體后,曾愛云返回三樓將周掉落的一只鞋帶離現(xiàn)場丟棄,并回到李霞的身邊。陳華章則返回308室打掃現(xiàn)場,把作案工具棕繩及周的手機藏匿于自己的電腦桌抽屜里,并把地上的血跡用抹布擦干凈,藏好抹布,之后逃離現(xiàn)場。
起訴書認定,陳華章與周玉衡是同一個導師,但導師偏愛周玉衡,陳華章心懷妒忌,曾愛云曾兩次對陳華章表示想教訓周玉衡,陳華章都沒有表示反對,兩人合謀殺害了周玉衡。
28日凌晨2時許,李霞因擔心周玉衡,打電話到他的宿舍,但發(fā)現(xiàn)周未回宿舍。她和曾愛云隨即到工科南樓去尋找周,碰到學校保安曾某某和胡某某。
當保安曾某某問李霞尋找的人是否穿運動鞋、淺藍色衣、牛仔褲時,曾愛云則蹲在了地上。此后兩人被警方帶走調查。
陳華章在凌晨時也被帶走調查,他供述稱曾愛云將周玉衡勒死,他只是協(xié)助下藥、拋尸。
曾愛云被警方初次訊問時,根本不承認去過案發(fā)現(xiàn)場,他堅稱當晚始終和李霞在一起。但在29日凌晨,幾經訊問后,他改變了口供,承認周玉衡是其所殺,并供述了殺人過程。本案被冠以湘潭大學“情殺案”。 四次死刑
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曾愛云當庭翻供,稱自己遭受刑訊逼供,警察讓他叉開腿站“大”字,還用手掌“砍”他的脖子,“嘴巴都被打爛了”,他忍受不了才做了4次有罪供述。
為此,法院傳喚了當時的多名辦案人員,后者均作證稱未刑訊曾愛云。
湘潭檢方還出示了湘潭市看守所收押曾愛云時的健康檢查登記表及曾愛云同監(jiān)犯的證言,證明曾愛云入監(jiān)時身體正常。
法院沒有采納曾愛云的辯解。
除了口供,湘潭檢方指控曾愛云系兇手的證據(jù),還包括兇案現(xiàn)場留有與曾愛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的殘缺鞋印,椅子后背有他的手印等。
證人趙又紅等人也證實曾愛云在10月15日、17日兩次到過308室,但沒有接觸過公安機關提取指紋、鞋印的位置。
此外,在曾愛云褲子口袋中還發(fā)現(xiàn)一根與作案的棕繩種屬一致的纖維。
但曾愛云的辯護人鐘致遠對這些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提出了不同意見。
“口袋里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而且可以通過空氣漂浮進入曾愛云的褲口袋。”鐘致遠說,公安機關的鑒定技術只能認定曾愛云口袋里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
至于鞋印,鐘致遠質疑,工科南樓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曾愛云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為何在偵查時,警方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
2004年9月,湘潭中院一審判處曾愛云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次年8月1日,湖南高院以“部分事實不清,需要進一步查證”為由,撤銷了湘潭中院的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2005年12月,湘潭中院第二次判處曾愛云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2008年5月,湖南省高院二審維持這一判決,但在同年9月25日,最高法做出不予核準曾愛云死刑的裁定。
然而,兩年后,湘潭中院第三次判處曾愛云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2011年8月,湖南高院以“庭審沒有對定案證據(jù)予以舉證、質證,系程序違法”,再次撤銷了湘潭中院的判決,發(fā)回重審。
2013年4月,湘潭中院第四次開審此案。據(jù)《南都周刊》報道,庭審中,陳華章的陳述多次與之前供述、之前庭審證詞以及相關事實相矛盾。鐘致遠質疑,陳華章為求脫罪故意栽贓陷害曾愛云的可能性極大。
偽證罪
既是本案的發(fā)生的“導火索”,也是案件的關鍵證人,李霞證言的重要程度毋庸置疑。但遺憾的是,她自始至終未出過庭。
案發(fā)兩天內,李霞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大學保衛(wèi)處、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fā)當晚曾愛云始終和她在一起。
然而,2003年10月29日,李霞因涉嫌包庇罪被關押進看守所,直至11月11日被釋放。在這13天里,李霞忽然一改之前的供述,5次供稱事發(fā)當晚曾愛云曾離開她約20分鐘。鐘致遠稱,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周玉衡被殺的時間。
李霞獲釋后,又在其親屬的陪同下,主動到湘潭公安局重案大隊更改口供,稱案發(fā)當晚曾愛云始終和她在一起。
據(jù)鐘致遠介紹,一份李霞所寫的“關于我的供詞的說明”中稱,一位趙姓辦案人員曾威脅她:“你自己也看了,曾愛云都認了,你還不承認,你就等著坐牢去吧?!?/p>
2004年5月,李霞再次被關押進看守所。之后,其證言頻繁反復。
有時稱“記不清”當晚曾愛云是否離開過自己,有時又稱曾“離開過二十分鐘”,有時她又稱之前做筆錄時撒了謊,“圓了辦案人員的心愿”。
鐘致遠認為,李霞是在被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才作出了不利曾愛云的證言。其證言出現(xiàn)反復的時機,恰好說明了這一點。
2004年7月,該案第一次開庭前夕,關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給湘潭中院領導寫信,請求出庭作證,與辦案人員及嫌犯陳華章當面對質。曾愛云的辯護律師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樣的申請,但都遭到拒絕。
同年11月,李霞因“偽證罪”被湘潭雨湖區(qū)法院判刑兩年,緩期兩年執(zhí)行。那一年,她24歲。
這也意味著,作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曾愛云還尚未被定罪時,李霞就被判決在此案中做了偽證。
“這種本末倒置的司法奇聞,只能說明當年的辦案機關未審先判、迫不及待欲置曾愛云于死地?!?鐘致遠說,以后的幾次庭審,他均向法院申請通知李霞出庭作證,但都被她拒絕?!耙驗檫@個案子,她被學校開除學籍,此后到外地打工,受到的影響也比較大?!?/p>
證據(jù)存疑
在梳理材料時,鐘致遠發(fā)現(xiàn)這樣一個細節(jié):李霞在供述中曾說,案發(fā)當晚22點40分左右,曾愛云的手機放在她那里,她聽到短信震動后,就把手機還給了曾愛云。
鐘致遠認為,這恰是證明曾愛云有沒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jù):警方認定曾愛云作案時間為22點28分至48分之間,若查看曾愛云手機短信清單,就可證明彼時兩人是否在一起。
“蹊蹺的是,辦案機關雖扣押了曾愛云的手機,證據(jù)中卻沒有列出曾愛云的短信清單?!辩娭逻h說,周玉衡、李霞、陳華章的手機短信都有記錄清單。
此外,該案中所有物證,包括殺人用的繩索、抹去血跡的抹布、死者的手機、死者用過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購買安定的病歷本和處方等都是在陳華章處查獲的。
“但在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卻沒有關于陳華章的任何指紋和足跡?!辩娭逻h告訴澎湃新聞,公安辦案人員對陳華章所做的“供述筆錄”也充滿疑點。
他供述稱,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云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陳華章身材較矮,加之書桌隔板擋住視線,陳華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鐘致遠告訴澎湃新聞,湖南省高院曾請來公安部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對陳進行心理測試,“可以認定陳華章對周玉衡實施了堵嘴、勒頸、拋尸等行為”。但心理測試僅能作為案件參考,并不作為判決依據(jù)。
2008年,鐘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fā)現(xiàn)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如果辦案機關做一個偵查試驗,也許就不會有這個疑案?!辩娭逻h說,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排除陳華章殺人的嫌疑,把應當提取而沒有提取、應當檢驗而沒有檢驗的物證毀棄,才使得該案十多年無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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