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從化鰲頭一農村出現了荒誕一幕:有5個人乘面包車在農田和村邊放生上千只坑渠老鼠,一時間老鼠到處亂竄。當地村民發(fā)現后,上百村民圍堵放鼠人。放鼠人堅稱自己是在做善事,為求贖罪而放生老鼠。如今,當地村委會正鼓勵村民自發(fā)滅鼠,當地農業(yè)部門也送去老鼠藥,希望盡快捕殺這群“不速之客”。(11月16日《廣州日報》)
我國一些地方歷來有“放生積德”的傳統(tǒng),認為放生能體現對敬重生命和慈悲救度的精神。在有些“善男信女”眼中,放生更被賦予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新含義,代表了人類文明和社會文明的發(fā)展進步。正因如此,近年來民間大規(guī)模放生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但是,與放生其他野生動物背后存在的動物捕捉、買賣、甚至致死的倫理爭議不同,深圳此前出現的放生毒蛇,以及如今廣州發(fā)生的放生老鼠,則需另當別論。
善意需要善行,相反,并不是所有被賦予了“高大上”意蘊的由頭,都可以演變成一場貨真價實的善行。這就好比人們不能以慈善捐贈的名義行詐捐之實,或者有意將積壓霉變的食品捐給受助人,也不能以支教的名義盡情享受西部山區(qū)的美景,順便剝奪掉孩子們暢想了半年的假期。如果承認上述行徑已經背離了慈善與助學的本意,那么就應該承認,放生毒蛇、老鼠等行為,也脫離了放生的原點——因為其性質相同。
從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拋棄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過是完全為了滿足個人的某種內心訴求而肆意妄為,稱其為文明與道義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義者”也不為過。而從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的社會層面觀察,放生毒蛇也罷,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與行善的放生行為已南轅北轍,稱其為行惡也并不為過。
行善的放生行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而行惡的放生行為,則不僅僅止于此。行惡式的放生,譬如在城郊放生毒蛇、在村莊放生老鼠,恐怕最起碼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探究的話,根據性質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對不特定的他人導致損害,按照民法通則的歸責原則,基于放生者的主觀過錯,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來看,行惡式放生會涉及多重法律風險。
但揆諸現實,對行惡式放生鮮有依法處罰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輿論的道德譴責與批判,從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帶。無論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敘事時代,需要對不羈的放生行為予以規(guī)范,更需要對行惡式放生依法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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