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有委員將提交提案“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xié)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該提案建議修改和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慮期。(中國廣播網(wǎng)3月2日)
10歲以下孩子的父母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聽起來,這是一個致力于使家庭在形式上更加和睦、更加穩(wěn)定也更能促進孩子成長的提案??墒?,一些“技術層面”的難題也隨之而來,比如,為什么是10歲這個門檻而不是其他的年齡——孩子大于10歲時,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難道就小嗎?這時的家庭難道就不應該保持穩(wěn)定嗎?如果離婚的自由度可以縮緊,那么,法律是不是可以規(guī)定所有的家庭都不能協(xié)議離婚?為了確保天下太平,法院或民政局是不是也可以拒絕辦理離婚業(yè)務呢?
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jīng),可是,一些提案或議案卻往往認為,只要法律作出修改,就能讓所有的家庭念上好念的經(jīng)。這是權力和法律的萬能理論。須知,清官也好,法律也罷,有時是很難斷得了家庭俗事的。兩口子鬧離婚,有時沒有那么多的對錯之分,有時也不會必然出現(xiàn)必須受到譴責的那個人。拿離婚最常見的一個理由——“感情不和”來說,這事就沒法跟道德扯上關系。
再說說協(xié)議離婚,它是一種溫和的離婚方式。在筆者看來,這種離婚方式比法院的強制判決更容易讓人接受。即便是報道中所提及的提案,本著促進家庭和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協(xié)議離婚的發(fā)生率,但也很可能讓協(xié)議離婚變成判決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在一起生活,卻因為無法協(xié)議離婚而硬撐著,勢必會更加激發(fā)夫妻之間的矛盾,其最終結(jié)果也無非是離婚。而在更為激烈的婚姻生活與爭吵不斷的瑣事中,10歲以下的孩子恐怕會受到更多的傷害。
本質(zhì)的問題在于,婚姻自由幾乎是全世界所有國家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也明確寫入我國《婚姻法》中。如果我們選擇拒絕一些家庭的協(xié)議離婚,則無異于選擇放棄婚姻自由這一基本的法理精神。這是與普遍性的婚姻自由觀念背道而馳的,也有違公民的基本權利。
所有涉及約束私人權利的提案議案,都應該考慮一個基本問題——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或者說在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最應該先約束的是哪一項??考s束私權利,是不是能在道德上獲得正義?
筆者認為,立法尤其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里,我們修訂或完善一部法律的基本信條應該是,在最大程度上約束公權力,賦予私權利以更大的自由空間。只有這樣,才能在道德上獲得最大的正義。如果我們不按照這樣的精神去做,處處對私權利進行緊逼而對公權力不管不顧,就永遠建不成真正的公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