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5月6日消息(??谕韴笕襟w記者 曾麗園)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該意見,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記制改革與以往有何不同?這將給百姓打官司帶來哪些變化?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相關負責人為此做出一一解答。
立案登記制改革主要內容
此次改革目的是要從制度上、源頭上、根本上解決“立案難”問題,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第二,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對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四,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第五,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現(xiàn)行的立案登記制的特點
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的區(qū)別一是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二是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三是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哪些案件屬于登記立案的范圍
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zhí)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guī)定。
目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zhí)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guī)定。
此外,對違法起訴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范圍之內。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按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法院應當及時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改革是方便立案并非鼓勵打官司
客觀來看,打官司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并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也比較多,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涌入法院,會帶來巨大的司法壓力。立案登記制改革只是解決了案件入門的問題,至于能不能打贏官司,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看法院依據(jù)事實、法律作出的判決。
法院“有案不立”將會被追責
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zhí)紀監(jiān)督力度。發(fā)現(xiàn)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的制裁
對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對沖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為將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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