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中旬,陳某與朋友相約至一農(nóng)家樂釣魚。下午3點多,陳某起桿、甩桿時,把魚線甩到正上方的高壓線上,致陳某觸電當即死亡。
今年1月22日,死者家屬將農(nóng)家樂與電力公司起訴至永川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73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所觸電線為10KV高壓線,發(fā)生觸電事故時,電桿的編號、警示標志不明顯,電力公司在附近沒有設置安全標志,作為高壓線的經(jīng)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農(nóng)家樂經(jīng)營者,在修建農(nóng)家樂時,明知有高壓線從其魚塘上方穿過,仍然擅自修建魚塘,導致存在安全隱患,且未設置足以讓垂釣者警醒的安全標志,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陳某作為成年人,在釣魚時應當對周圍環(huán)境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危險進行觀察,自身也具有過失,應相應地減少二被告的責任。
記者21日從永川法院獲悉,一審判決中,農(nóng)家樂經(jīng)營者承擔40%的責任,賠償29.34萬元;電力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22.01萬元,陳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死者家屬獲賠超過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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