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guī)劃司投資管理處原處長孫曉莉,一審被認定為三家企業(yè)牟利并受賄,獲刑10年(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一審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表的證據(jù)不足,但量刑適當,終審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
西城法院判決認定,孫曉莉于2008年至2011年間,在先后擔任國土資源部規(guī)劃司投資管理處調(diào)研員、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建設(shè)項目土地預(yù)審工作的職務(wù)便利,為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楊某給予的卡地亞手表一塊(購買價格為5.4萬元)、1萬歐元及5000美元。孫曉莉于2013年春節(jié)前,將收取的手表和5000美元退還楊某。2009年間,她為中地寶聯(lián)(北京)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10萬元。2012年間,她為黑河市熱電廠謀取利益,收受該廠副廠長給予的5萬元。
西城法院認為,孫曉莉構(gòu)成受賄罪。她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賄行為;被羈押后能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隨案移送的卡地亞手表等予以沒收。
宣判后,孫曉莉上訴,稱一審法院在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在案扣押手表與收受手表為同一塊手表的情況下作出同一認定,進而認定其受賄手表價值5.4萬元屬認定事實錯誤。并稱認定其受賄1萬歐元、10萬元、5萬元,都屬證據(jù)不足,原判量刑過重。
市二中院認為,一審不應(yīng)以在案扣押手表的價格認定為孫曉莉受賄的數(shù)額,故對孫曉莉的此上訴理由,酌予采納。對于孫曉莉的其他上訴意見,法院認為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市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惟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表證據(jù)不足,致受賄數(shù)額有誤及對在案款物的處理不當,法院予以改判。
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卡地亞手表不再沒收,而是退回西城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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